尽多,则其善恶之报将谁当之?故凡子孙之遗福遗祸,只可谓祖父之余庆余殃而已矣;而其本身之功罪,断莫能代者。
二、名声与良心非惩罚
“至于善恶之名与夫自慊自歉之心,固亦赏罚之一分,第非其报之正仅其报之余耳。
三、死后审判为真赏罚
“鸣呼,噫嘻!人之生从何来?死归何去?其受生也,天主必降之灵性,命之遵守义理,毋负赋畀初意。如朝廷命官牧守某地,付以符篆,课以殿最。及其满任,未有不复命而听陟降者。人死则形骸归土,乃其灵性不灭,必复命于天主,各听审判。自有天地以来,无有一人生而不受天主为善祛恶之命,无有一人死而不复命天主,以听赏罚之报者。此赏罚也,应知生前犹小,身后甚大。
四、天主惩罚至明至当
“夫人之为善,未有纯粹无纤瑕者。人之为恶,亦未必尽慝无小善者。
“天主至公至明。其善者,或稍受世苦,此以炼其细过,玉成其德。迨德行纯全,始升之天国。以食永远无穷之报。恶人者,虽少获世福,此以了其微德当酬者耳。至于显然恣恶,绝不悛改,则天主必降重罚,不逭于冥狱也。如医者视病,病稍可疗,则进苦口之药。其必不可救者,则药石无所用,恣其嗜好,不之禁焉。此天主暂恕不善之故,盈其恶而降之罚。岂祚之哉?
五、天主对恶人之罚
“矧天主间加世福於不善之人,乃欲以恩德激发其心,使之知恩迁改,不复再犯。如终怙恶,则其受恩愈深,负罪愈重,万无可赦,降之永罚,不亦宜乎?抑且不惟罚於死后,即当生前,亦多有身罹其苦者。
六、天主赏罚至公至义
“总之,赏善罚恶,惟在上主。轻重迟速,毫厘不差。未有显恣其恶,而天主不知,且不加相称之罪谴者也。”
第十节 人世善恶
相国曰:“人之善恶,赏罚既不可免,则天主生人,何不多善少恶?善或不可多得,何不荐生贤哲之君?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而天下万世治平,不亦休哉?”
一、天主赋人善性
曰:“父母生子,岂不欲皆贤?以身为范,而督教之。然有不肖者,此乃其子之过,何可委咎厥父耶?人性原无异禀,天主至善,岂有赋予恶性之理?故人之生也,天主赋以明悟之知,使分善恶。又赋以爱欲之能,使便趋避。知能各具,听其自专。
二、善恶之分原由
原罪
“第其原罪之染未除,(原罪之染详见别篇)则本性之正已失。明悟一昏,爱欲顿僻。由是趋避之路,因而渐岐。其为善恶之分者一也。
禀气
“形躯受之父母,则血气有清浊,所谓禀气是也。禀气乃灵性之器具,或有良易冲和者,或有躁虐暴戾者,生平举动多肖之而出。其为善恶之分者二也。
习俗
“人所居处,五方风气不同,习尚因之各异。见闻既惯,习与成性。其为善恶之分者三也。
三、天主不定人性为善
“然天主所爱者善,无不多方启翼之。所恶者恶,无不多方儆诫之。但人不愿为善,顾愿为恶,而天主强之于善,无有是理。人各有所为之善恶,自应各受善恶之报,而谓天主不加,亦无是理。若使天主赋性於人,定与为善,不得为恶。虽造物主之全能,无不能者,顾必如此,而后方为善。则为善者,天主之功,岂得谓为人之功也哉?如天主生火,其性本热,民赖以生,然非火之功也。日之光万方毕照,日亦曾有何功可赏?缘火之热,日之照,非其本心则然,其性定於此,不自知其然而然也。赏罚上主不爽,善恶听人自造,盖如此已。
四、天主不笃生贤君
“至论笃生贤君,亦以此可推。夫帝王士庶,同是赋禀。然帝王之力,无所不举。能为善,则功德甚大;苟为恶,则罪愆亦甚大。是非天主定其善恶,亦世主之自为善恶也。
五、天教有助于政平俗美
“吾教大行之地,则代有圣哲,主持教化,政平俗美,上下和乐,熙熙穆穆。此岂大主偏厚此一方人耶?上下皆尊崇圣教,自不肯为非也。彼不知上有至尊可畏,而恣意妄为者,则极之不律,民将何从?风俗浸漓,乱贼踵接,自贻伊戚而责望於天主,谓将有靳焉,非通论矣。”
第十一节 改过迁善
相国曰:“气质习惯虽不同,然不善者改而之善,固钦崇要道也。”
一、改过迁善之喻
曰:“禀气习惯之善恶,旅人譬之二人驰马。其一调良,其一驾。良马不烦控勒,驰骋如意。驾者,衔勒有法,亦能联镳并进。若不善御,任其奔骋,此不尽马之过,亦御者之过也。
“灵性之於形躯,犹主人之勒马。克己复礼,自强不息,自可变化气质,以抵成德,此善御马者也。苟为不然,任情放逸,随俗成非,蔑十诫而罔闻,任三仇之递引,则亦何所不至哉?
二、当砥砺图新
“然此非不能改,不欲改耳。可见自画者多,自奋者少;沉沦故习者多,砥砺图新者少。所谓勒马悬崖,鞭镫咸失,毁衔窃辔,决首碎胸,夫谁之咎?皆怙终不改致然。而反疑恶之不可改,善之不可迁也。过矣!”
第十二节 天主望人改过
相国曰:“良然,第天主生人为善,人顾为恶,天主有权,何不尽歼之?为世间保全善类。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