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而发誓愿者,有罪;或誓愿害人者,有罪。
三、第三诫:当守瞻礼日
或曰:“第三诫者,何谓也?”
答曰:“第三诫者,当守瞻礼之日。禁止百工,诣天主堂诵经瞻礼天主。其余时日,各作本业,固皆正理矣。譬如每月朔望之日,人皆作揖上官。况天主尊大,于每七日之间,其可不拜之乎?此三者,俱是奉敬天主,甚为至要也。”
第十四节 解释第二面碑文章
或曰:“第二碑文,有七条规诫。乞示。”
一、第四诫:爱亲敬长
答曰:“由之□□条者,当爱亲敬长。此事甚重,是以占乎六条之先。
人伦之道
“盖天主令世人和睦,况人伦之至亲者,莫过于父母,是以当孝顺也。子幼之时,受其鞠育之恩甚多。至于长大,而不知报其恩,则亏其教养之劳矣。且禽兽尚知报本,何况于人乎?盖为父母者,亦当尽其养育之道;为师者,亦当尽其教诲之道;其为尊长者,亦当尽其慈幼之情;夫妇,亦当尽其倡随之义。”
反人伦是罪
“反是,俱有罪矣。如父知其子之从于恶党,而不之责;师以淫秽诗词,而授于徒;尊长而加逆刑于奴仆;子不孝顺其亲,徒不尊敬其师,奴仆不奉事其家主者,俱有罪矣。”
二、第五诫:毋乱法杀人
“第五诫,毋乱法杀人。”
天主令人和睦
“天主造成世人,有如兄弟之亲,故不付之利器;造成禽兽,固有长牙利爪。然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极甚,所以当和顺也。盖天主令人和睦,人若平心怡气,则无杀伤之由矣。”
人当远凶器
“如杀人必用凶器,若远其凶器,则无杀伤之具矣。亦犹好饮者,若远乎酒,则自无醉人矣。是以吾尝称中华乃礼义之邦,人虽无带刀佩剑,其中亦有违诫之事。”
害人之心不可有
“或打伤他人者,或举意欲害人者,或思欲图报冤家者,或恶语伤人者,或妒人富贵者,俱有罪矣。”
官长刑戮囚犯无罪
或问曰:“居官之人而刑戮其囚犯,吾不知有罪否也?”
答曰:“世人非法杀人者,有罪。若有官长依律用刑以决囚犯,盖为万民除害。乌得言其有罪?亦犹良医为人除其坏齿而免坏其别齿也。”
三、第六诫:毋行邪淫
“第六诫,毋行邪淫等事。世人以色欲为重,是以设法严禁也。天主初造男妇,使人一夫一妻,生传子孙。人之娶妾者,有罪。何也?一女不得有二男,一男独得有二女乎?夫妇以相信故相结,信失而结解矣。况夫妇乖,妻妾妒,嫡庶争,无一可者,此所以有罪也。或奸淫他人妻子者,俱有罪矣。或以男子而行淫秽者,此罪尤大。其中罪情多端,亦有解释于第九诫之内者。”
四、第七诫:毋偷盗
“第七诫,毋偷盗诸情。或令人偷盗,或同人偷盗,或教人儿女而偷其父母之物,或教人奴婢而偷其家主之物,或放债而倍过其利息者。俱有罪矣。”
五、第八诫:毋谗谤是非
“第八诫,毋谗谤是非。”
六、第九诫:毋恋慕他人妻子
“第九诫,毋恋慕他人妻子。”
七、第十诫:毋冒贪非义财物
“第十诫,毋冒贪非义财物。”
八、十诫总述
或问曰:“财物、色欲,何故而重诫之也?”答曰:“天主明知世人以财色为重,是以重诫之也。此天主所以作之十诫。前三条者,敬乎天主事情;后七条者,益乎世人事情也。”
第十五节 解释天主劝谕三规章
一、天主劝谕三规
或曰:“尊师前言劝谕三规何如?”
答曰:“揭三者而言之世界,惟有三事得以诱人作罪:一者自专,二者贪色,三者贪财。是以天主劝谕修道之人守此三规,一者,凡事不可纵性自专,须从尊长之命令;二者,无欲;三者,绝无私财。
二、天主劝谕三规释疑
或问曰:“世人若无尊长在上,而举意作事,亦有财产家业亦有娶妻继嗣。吾不知有罪否也?”
非专务修道,可不守三规
答曰:“若人非专务修道者,则是无罪;若既专务修道,或自私财物。或娶妻继嗣者,其罪甚大,不可言矣。
专务修道,当守三规
“人若绝其财色专一奉事天主者,甚胜乎娶妻求财之辈矣。守此三规,则易得道升天矣。是以我等修道者固守此三规。一者,住集于会中,凡事请命于会长;二者,不思色欲;三者,不思财利以资日用。此所以一心奉敬天主也。”
第十六节 解释圣水除罪章
或曰:“前言十条规诫、三条劝谕,则吾既闻命矣。问七条撒格辣孟多,果何说也?”
答曰:“七条事情甚多,且难一言而尽,必须后来著书明示,方可解明。今且举其至要之一事而言之。经文称曰保弟斯摩,译言领受圣水。人欲进天主教者,则请传教先生诵经文,以天主所立之圣水与之。既得天主圣水,则前罪尽洗,方可升天,其余邪魔、恶神难以侵近。若未领圣水之先,灵魂秽浊、罪恶多端。彼时事邪魔如君主,与天主为仇怨。及其死后,则魂进于地狱,而与魔鬼同群矣。世人若欲升天受福,必从此教,方得天主之恩。所以宇内万民,皆当认生我、御我之大原、大主。而虔奉之,万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