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子降服者,盖《经》缺文。
  【本记】“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纟原缘;为其妻,纟原冠、葛敬、麻衣、纟原缘:皆既葬除之。”
  【孟子】“王子行其母死者,其傅为之请数月之丧。公孙丑曰:‘若此者何如也?’曰:‘是欲终之而不可得也。虽加一日,愈於已!’”
  △公之庶子父在为母既葬除服之非人情
  按:《经》文云“公之庶昆弟”,则是父在不如是服也。本传云:“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郑氏云:“公之庶昆弟,则父卒也。”然则公子於父在时不为其母服矣。故本记称“练冠、麻衣、纟原缘、既葬除之”,而《孟子》书亦载“王子母死,其傅为之请数月之丧”也。然父之与母,义异而恩则同,弥与庶,分殊而情则一:属毛离里之爱,谁独无之,但不当以私胜公耳。是以为父斩衰,为母齐衰,父在为母不服三年而服期,大义所在,不敢以私恩匹也。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缌,承父之重,不敢以私情间也。如是,亦已足矣。若凡公之庶子於父在皆为母练冠纟原缘,既葬除之,是几於无服矣,毋乃非人情乎?且母与妻岂可同日语者,而必使之大同小异,义何居焉?至於公之昆弟,先君余尊之所厌,降为期,亦可矣,何必使之与妻服同乃为孝邪!大抵唐、宋以後人多徇私情而不揆大义,故但知亲亲而不知尊尊;秦、汉以前人皆重名分而不体人情,故伸尊尊之义遂不复顾亲亲之心。虽亦防微杜渐之意,然要之二者皆过也。盖东周之世,趟紫嘌厝绱耍非周公所制,孟子固曰“虽加一日,愈於已”矣。然则矫枉过正,亦不得遂为中道也。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以厌故降)
  齐衰无受之服不降者:
  “大夫为宗子(以霉什唤担。旧君,曾祖父母(并以尊故不降)为土者,如众人。”
  △《传》注旧君之误解
  按:此文“旧君”,与上文“为旧君,君之母妻”之旧君同。而《传》於上文以“仕焉而已”释之;於此文以“以道去君”,释之。郑氏缘此,遂以上文“为旧君”为“老疾致仕者”,此文“为旧君”为“待放於郊者”。非惟文同不应异解,而穿凿附会亦大失《经》旨。《经》云:“大夫为宗子,旧君,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此十七字本系一句。此三项人皆已见於上文。所以复出此文者,以大夫为士有降服,嫌於或降,故言此三项人分尊谊重,虽为士而大夫不敢降耳。盖《经》凡称诸侯,必别之曰“国君”,故曰“庶人为国君”,曰“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若但称“君”者,皆兼大夫士在内,“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履”,是也。春秋时,齐之鲍、国,卫之亻巽,其初皆尝为大夫臣。然则当亦有为士之臣者。其後位虽升为大夫,然於旧君之为士者不敢降服,尊之也,天泽之名分终其身不可易也。且《不杖期章》云:“大夫为祖父母盟镂士者”,文势与此正同。彼之为士既兼“祖父母”言之,此之为士何得不兼“宗子,旧君”言之乎?此文本极明白易解,但因先儒误分《经》文句读,於“旧君”处读断,不知指“为士者”而言,因而别为之解,以致乖舛若是。故今正之。说并见前《臣为君服篇》中。
  大功不降者:(不绝者附)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此十字蒙上文“为母妻昆弟”句)为从父昆弟(此处疑缺‘庶孙’二字)之为大夫者”(以体敌故不降)。
  △庶孙之缺文
  按:《小功章》,大夫之子,公之昆弟有为从父昆弟庶孙降服,则此章之不降服,亦当有庶孙在内,盖《经》缺文。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并以体敌故不降)。
  △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之缺文
  按:《小功章》,大夫有为从父昆弟庶孙降服,则於为大夫者亦不降服可知。今《经》文不言者,盖因其兼“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在内。其为从父昆弟,已见上文,故於大夫遂缺此文。大抵《经》文多简,其义可互见者往往从略,要宜参观互证以会其全,不可遂谓无此服也。
  大功降小功者: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庶孙(《郑注》:‘从父昆弟及庶孙亦谓为士者’。)姑姊妹女子子檬空摺保ú⒁蕴宀坏泄式担。
  △大夫之妻之缺文
  按:《大功章》有大夫之妻为姑姊妹女子子不降服之文,则此章为姑姊妹女子子之降服亦当有大夫之妻在内。盖因其兼从父昆弟、庶孙言之,未便冠以大夫之妻(大夫之妻,惟为姑姊妹见於《经》;其他私亲,若世父母、叔父母昆弟侄,凡男子,皆无文),故缺此文。
  “大夫之妾为庶子萌苏摺保ㄒ匝峁式担。
  ○附《礼经》殇服考
  此亦人所不讲,然不可以不知,故并记之。
  本期,为服大功者:
  “叔父之长殇中殇。”“昆弟之长殇中殇。”“姑姊妹之长殇中殇。”“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盟镏长殇中殇。”“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
  △昆弟之子之缺文
  按:後《小功章》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