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三岁以外。其前乎此者,皆所谓修学年龄也。此修学年龄中,一生之升沈荣枯,皆于是定焉。苟有所旷、有所废,则其智、德、力三者,必有以劣于他人,而不足竞胜于天择之界。一人而旷焉、废焉,则其人在本群中为劣者;一群之人而皆旷焉、废焉,则其群在世界中为劣者。早婚者举其修学年龄中最重要之部分,忽投诸春花秋月、缠绵歌泣、绻恋床第之域,销磨其风云进取之气,耗损其寸阴尺璧之时,虽有慧质,亦无暇从事于高等事业,乃不得不改而就下等劳力以自赡。此辈之子孙日多,即一群中下等民族所以日增也。国民资格渐趋卑下,皆此之由。

  (五)害于国计也。生计学公理,必生利者众,分利者寡,而后国乃不蹶。故必使一国之人,皆独立自营,不倚赖于人,不见累于人,夫是以民各尽其力,而享其所尽之力之报,一国中常绰绰若有余裕,此国力之所由舒也。准此公例,故人必当自量其一岁所入,于自赡之外,犹足俯畜妻子,然后可以结婚。夫人当二十以前,其治生之力,未能充实,势使然矣。

  故必俟修学年龄既毕,确执一自营自活之职业,不至累人,不至自累,夫乃可以语于婚姻之事。今早婚者,其本身方且仰食于父母,一旦受室,不及数年,儿女成行,于此而不养之乎,则为对于将来之群而不尽责任;于此而养之乎,我躬治产之力,尚且不赡,势不得不仍仰给于我之父母。夫我之一身而直接仰给于我之父母,其累先辈既已甚矣;乃至并我之妻子而复间接以仰给于我之父母,我父母生产力虽极大,其安能以一人而荷十数口之责任也?夫我中国民俗,大率皆以一人而荷十数口之责任者也,故所生之利,不足以偿所分,而一国之总殖日微,然其咎不在累于人者而在累人者。无力养妻子而妄结婚,是以累人为业也,一群之蠹,无耻之尤也。不宁惟是,谚有之:“贫者恒多子。”贫者之多子也,非生理学上公例然也。彼以其早婚之故,男女居室之日太永,他无所事,而惟以制造小儿为业,故子愈多,子愈多则愈益贫。贫也者,非多子之因,而多子之果也。贫而多子,势必虽欲安贫而不可得,悍者将为盗贼,黠者将为棍谝,弱者将为乞丐,其子女亦然。产于此等之家,其必无力以受教育,岂待问哉?

  既已生而受弱质矣,又复无教育以启其智而养其德,更迫于饥寒而不得所以自活之道,于是男为流氓,女为娼妓。然则其影响岂惟在生计上而已?一群之道德法律,且将扫地以尽。

  夫孰知早婚之祸之如是其剧而烈也!

  据统计家所调查报告,凡愈文明之国,其民之结婚也愈迟;愈野蛮之国,其民之结婚也愈早。故现代诸国中,其结婚平均年龄最早者为俄罗斯,次为日本;(吾中国无统计,无从考据,大约必更早于日本也。)

  最迟者为挪威,次为普鲁士,次为英吉利。

  (据玛乐斯密所报,则普鲁士平均男之年二十九岁有奇,女之年二十六有奇;英国平均男之年二十八有奇,女之年二十六有奇;挪威平均男之年三十有奇,女之年二十七有奇。)而各国递迟之率,日甚一日,今恒有异于昔,英国其尤著者也。(英国当一八八○年,初婚之男平均年二十五零八月,初婚之女平均年二十四零四月。及一八九○年,男平均年二十六零四月,女平均年二十四零八月。近十年来,其迟率益增。

  又英国人二十一岁以下而结婚者,其数日减一日,当一八七四年,计百人中男子之未成年(二十一岁为成年)结婚者,仅八人,女子仅廿二人。

  一八九○年男子仅五人有奇,女子仅十九人。)而普鲁士则早婚之风,殆将尽绝。(一八九一年,普国统计男子未成年而结婚者,不过百人中之一人零二分六厘,女子不过百人中之十六人零五分。)由此言之,斯事之关于国家盛衰,岂浅鲜耶?不宁惟是,一国之中,凡执业愈高尚之人,则其结婚也愈迟;执业愈卑贱之人,则其结婚也愈早。大抵矿夫、印刷职工、制造职工等为最早,文学家、技术家、政治家、教士、军人等为最迟。(据英国一八八四年统计,则矿夫、职工等之结婚,男子平均二十四岁有奇,女子平均二十二三岁。其自由业、独立者,男子平均三十一岁有奇,女子平均二十六岁有奇。各国比例皆如此。)然则结婚早迟之率,自一人论,可以判其人格之高下;自一国论,则可以战其国运之荣枯。呜呼,可不念耶!可不悚耶!

  社会学家言:早婚之弊固多,而晚婚之弊亦不少。(其一)则夫妇之间,年龄相远,故其结婚不基于爱情而基于肉欲,将有伤伦害俗之事也;(其二)则男女居室之岁月益短缩,所产子女愈少,甚且行避之法,使人口繁殖之道将绝,近代之法国,是其例也;(其三)则单身独居,非常人之情所能久堪,其间能自节制者少,男女皆酿种种恶德,因以伤害健康、败坏风俗也。三弊之中,其前二端,非吾中国今日所宜虑及,其第三端,则亦视乎教育之道何如耳?若德育不兴,则虽如今日之早婚,斯弊亦安得免?故吾以为今日之中国,欲改良群治,其必自禁早婚始!

  《礼经》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