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夷三族,此不问而知为专制君主所立之法也;妇人可有七出,一夫可有数妻,此不问而知为男子所立之法也;奴隶不入公民,农佣随田而鬻(俄国旧制如此),此不问而知为贵族所立之法也;信教不许自由,祭司别有权利,此不问而知为教会所立之法也。以今日文明之眼视之,其为恶法,固无待言。虽然,亦不过立法者之自顾其利益而已。若今世所称文明之法,如人民参政权,服官权,言论、结集、出版、迁移、信教各种之自由权等,亦何尝非由立法人自顾其利益而来。而一文一野,判若天渊者,以前者之私利,与政治正鹄相反;而后者之私利,与政治正鹄相合耳。

  故今日各文明国,皆以立法权属于多数之国民。

  然则虽以一二人操立法权,亦岂必无贤君哲相,忘私利而求国民之公益者?曰:期固然也。然论事者语其常不语其变,恃此千载一遇之贤君哲相,其不如民之自恃也明矣。

  且(记)不云乎:“代大匠斫者必伤其手。”即使有贤君哲相以代民为谋,其必不能如民之自谋之尤周密而详善,有断然也。且立法权属于民,非徒为国民个人之利益而已,而实为国家本体之利益。何则?国也者,积民而成,国民之幸福,即国家之幸福也。国多贫民,必为贫国,国多富民,必为富国,推之百事,莫不皆然。美儒斯达因曰:“国家发达之程度,依于一个人之发达而定者也。”故多数人共谋其私。而大公出焉矣,合多数人私利之法,而公益之法存焉矣。

  立法者国家之意志也。昔以国家为君主所私有,则君主之意志,即为国家之意志,其立法权专属于君主固宜。今则政学大明,知国家为一国人之公产矣。且内外时势浔渚纾自今以往,彼一人私有之国家,终不可以立优胜劣败之世界。

  然则今日而求国家意志之所在,舍国民奚属哉!况以立法权畀国民,其实于君主之尊严,非有所损也。英国、日本,是其明证也。君主依国家而尊严,国家依国民之幸福而得幸福。

  故今日之君主,不特为公益计,当畀国民以立法权,即为私利计,亦当尔尔也。苟不畀之,而民终必有知此权为彼所应有之一日。及其自知之而自求之,则法王路易第十六之覆辙,可为寒心矣。此欧洲、日本之哲后,所以汲汲焉此之为务也。

  保教非所以尊孔论

  (1902年2月22日)

  此篇与著者数年前之论相反对,所谓我操我矛以伐我者也。今是昨非,不敢自默。

  其为思想之进步乎,抑退步乎?吾欲以读者思想之进退决之。

  绪论近十年来,忧世之士,往往揭三色旗帜以疾走号呼于国中,曰保国,曰保种,曰保教。其陈义不可谓不高,其用心不可谓不苦。若不佞者,亦此旗下之一小卒徒也。虽然,以今日之脑力眼力,观察大局,窃以为我辈自今以往,所当努力者,惟保国而已,若种与教,非所亟亟也。何则?彼所云保种者,保黄种乎?保华种乎?其界限颇不分明。若云保黄种也,彼日本亦黄种,今且氯恍艘樱岂其待我保之;若云保华种也,吾华四万万人,居全球人数三分之一,即为奴隶为牛马,亦未见其能灭绝也。国能保则种自莫强,国不存则虽保此奴隶牛马,使孳生十倍于今日,亦奚益也。故保种之事,即纳入于保国之范围中,不能别立名号者也。至倡保教之议者,其所蔽有数端:一曰不知孔子之真相,二曰不知宗教之界说,三曰不知今后宗教势力之迁移,四曰不知列国政治与宗教之关系。

  今试一一条论之。

  第一论教非人力所能保教与国不同。国者积民而成,舍民之外更无国,故国必恃人力以保之。教则不然。

  教也者,保人而非保于人者也。以优胜劣败之公例推之,使其教而良也,其必能战胜外道,愈磨而愈莹,愈压百愈伸,愈束而愈远,其中自有所谓有一种烟士披里纯(Inspiration)者,以嘘吸之脑识,使这不得不从我,岂其俟人保之。使其否也,则如波斯之火教,印度之婆罗门教,阿刺伯之回回教,虽一时借人力以达于极盛,其终不能存于此文明世界,无可疑也。此不必保之说也。

  抑保之云者,必其保之者之智慧能力,远过于其所保者,若慈父母之保赤子,专制英主之保民是也。(保国不在此数。国者无意识者也,保国实人人之自保耳。)彼教主者,不世出之圣贤豪杰,而人类之导师也。吾辈自问其智慧能力,视教主何如?而漫曰保之保之,何其狂妄耶!

  毋乃自信力太大,而亵教主耶?此不当保之说也。然则所谓保教者,其名号先不合于论理,其不能成立也固宜。

  第二论孔教之性质与群教不同今之持保教论者,闻西人之言曰,支那无宗教,辄佛然怒形于色,以为是诬我也,是侮我也。此由不知宗教之为何物也。西人所谓宗教者,专指迷信宗仰而言,其权力范围乃在躯壳界之外,以灵魂为根据,以礼拜为仪式,以脱离尘世为目的,以涅天国为究竟,以来世祸福为法门。诸教虽有精粗大小之不同,而其概则一也。故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