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外,此在城身,其地位绝不相连也。杀之义与子篇“杀沙跞铁”之“杀”同,豫备投掷敌人之所,因名曰“

  杀”。孙谓以鬲(同隔)藏守御器具,余则颇疑即子篇之格,粤俗呼为“隔头”,北方或称“城爪子”,或称“墩”。“裾门”之“

  裾”,与上节置裾之“裾”同义,系藩篱之门,自己有时从此出击,须易于拔去,故不求竖埋坚固也。

  希,望也,亦“对着”之意。王云:“桀与H同,言城上之人望裾门而置H也。”孙云:“望裾门而置H者,所以为识别,以便出击敌也。”两解均笨拙之极,裾门在城外,开城门而出,便先经裾门,何须作识别?且更何须于城上作识别?余按左传成公二年,齐高国桀石以投人,桀有投掷之义,本文犹谓在城上对着裾门的所在,宜储置掷敌之品,以备敌人从此攻入。

  县火,四尺一钩唷N宀揭辉睿灶门有炉炭,令适人尽入,辉火烧门,县火次之。出载而立,其广终队。两载之间一火,皆立而待鼓,而然火,即具发之。适人除火而复攻,县火复下,适人甚病,故引兵而去,则令吾死士左右出穴门击溃师,令贲士、主将皆听城鼓之音而出,又听城鼓之音而入,因素出兵施伏,夜半城上四面鼓噪,适人必或,有此必破军杀将。以白衣为服,以号相得,若此,则云梯之攻败矣。

  此总述破云梯之方法。

  嗤p,钩p即p之钩曲者,所以悬火具,使不至易于滑下,孙解为“以弋着钩而县火”,语意不明。每相去四尺置一枚。

  五步置一灶,与子篇不同,盖此为专御云梯之布置。

  辉同熏,见子篇及本篇,烧门之外,继以悬火抗敌。

  孙云,载似谓战车;余按“出载而立”犹言战具等须当遂而立(

  参前节)。其广终队,即前节之“广与队等”。简言之,即迎战之具,须展开与攻线相当,否则敌人得乘虚攻入矣。

  两队战具间有悬火一枚,战士待鼓音既发,即齐将悬火烧着(具同俱),掷向爬城之敌。如敌人除去火种,再行进攻,城上亦再掷悬火以拒,如是则敌势必疲而引去;到此时候,应令敢死队(死士)从各穴(突)门出击,又令勇士(赵岐孟子注:“贲、勇士也。”)主将等听鼓音为进退,且屡屡出兵施伏(素同数,屡次也),半夜又在城上及四周鼓噪,敌军必生疑惑矣(或、惑通)。

  军服尚白;殆西方之古制,立体战争时代,白色易被侦察,此一条显不能适用于现在矣。

  号犹今云口号,以号相得即凭口号而互相联络。

  墨子城守各篇简注卷四

  (卯)备水第五十八

  城内堑外,周道广八尺。

  此言城内及堑外之周道(子篇作州道),其前当有脱文。道宽八尺,或因备水之故,欲以便于来往欤?抑原为别篇之文而误入于此欤?

  备水谨度四旁高下。城中地偏下,令渠其内。及下地,地深穿之,令漏泉。

  此言备水之一般方法。

  谨度四旁高下,谓须熟知城内外各处地势之高下也。城内地势低,则须开渠以疏之。凡低地(下地)皆宜深凿之,便泄水,通典云:“如有泄水之处,即十步为一井,井内潜通,引泄漏。”是也。

  置则瓦井中,视外水深丈以上,凿城内水渠。

  则者测水之,吾县俗呼“测”为“则”,盖水势常趋于平准,城外水高,城内之井水亦必随之而高,故每当若干深度,即在井墙置为记,约与今之水涨表同。

  并船以为十临,临三十人,人擅弩,计四有方,必善以船为Md。(二十船为一队,选材士有力者三十人共船,其二十人人擅有方,剑甲L瞀,十人人擅苗。)先养材士,为异舍食其父母、妻子以为质,视水可决,以临Md,决外堤,城上为射机疾佐之。

  此言扫敌堤之法;盖水淹有两种,无水之地,则筑堤以堰水,有水之低地,则决堤以泛水,本节系针对前一种而言。

  自二十船至人擅苗五句,与前半意复,显是后人之注文,今故用括弧隔之。

  并船。即合两船也,两船为一临,十临即二十船为一队。

  有方,毕改有弓,孙以为酋矛之误,吴又疑方是J,皆书生之见也;船之重要任务在毁扫敌堤,持弓与擅弩意义相复,酋矛非毁堤之主器,且下文另言矛(苗),若材士既衣剑甲,戴兜牟(见下),则携J为多余之事,故知其说均不可通。考粤俗常呼锄为“□”,邦、方古音甚相近,方即锄也,毁堤先锄土,故“方”为必携之用具(擅,持也,见子篇)。“计四”什四之讹,则持锄者十二人,注文二十人持方,则占三分之二。盖作注者以什四持方为太少,故纠正之,此旧日注疏常见之事,读者可不必以前后文抵牾为疑,且更不可妄加改正以求其相同也。通典一五二云:“速造船一二十只,简募解舟楫者载以弓、弩、锹、镢,每船载三十人,自暗门衔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