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之悚然畏服,故于塞鼻之说亦有取焉。

折狱龟鉴译注卷四
 议罪
汉武帝对问(傅隆一事附)

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帝疑之。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帝侧。遂问之,对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同,不宜以大逆论。”见通典。不着出处。旧集不载。
按:宋文帝时,剡县人黄初妻赵,打息载妻王死。后遇赦。王有父母及息男称,依法徙赵二千里。司徒左长史傅隆议曰:“父子至亲,分形同气。称之于载,即载之于赵。虽云三代,合之一体。称虽创痛深,固无仇祖之义。故古人不以父命辞王父命。若云称可杀赵,当何以处载?父子祖孙互相残戮,惧非先王明罚、皋陶立法之本旨也。旧令云:‘杀人父母,徙二千里外。’不施父子祖孙,赵当避王期功千里外耳。然令云:‘凡流徙者,同籍近亲欲相随听之。’赵既流移,载为人子,何得不从?载行而称不行,岂名教所许?赵虽内愧终身,称亦沉痛没齿。祖孙之义,永不得绝,事理固然。”出南史傅亮传。隆,其兄也。旧集不载。
夫防年得绝其继母,以父故也;称不得绝其祖母,亦以父故也。冤痛之情,或伸或屈,天理存焉,法乃因而制之也。

黄霸戮男(王尊一事附)

汉宣帝时,燕、代之间,有三男共娶一女,而生一子。及将分离,争子兴讼。丞相黄霸断之曰:“此非人类,当以禽兽处之。”遂戮三男,以子还母。旧不着出处。
按:元帝时,王尊守槐里令,兼行美阳令事。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儿常以我为妻,诟笞我。”尊闻之,遣吏收捕验问,辞服。尊曰:“律无妻母之法,圣人所不忍书。此经所谓‘造狱’者也。”颜师古说:“欧阳尚书有造狱事,谓非常刑名,造杀戮之法。”尊于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悬磔着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出汉书本传。旧集不载。是亦以禽兽处之也。

郭躬明法

后汉郭躬以郡吏辟公府,时有兄弟共杀人者,而罪未有所归。明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诏,误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帝以躬明法律,召入问之,躬对:“章应罚金。”帝曰:“章矫诏杀人,何谓罚金?”躬曰:“ 法令有故、误,章传命之谬,于事为误。误者,其文则轻。”帝曰:“章与囚同县,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诈。’帝王法天,刑不可委曲生意。”帝称善。迁躬廷尉正。出后汉书本传。旧集不载。
按:深文峻法,务为苛刻者,皆委曲生意而然也。“君子不逆诈”,盖恶其末流必至于此尔。传称:躬之典理官也,决狱断刑,依于矜恕,故世传法律,而子孙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者三人,刺史、二千石、侍中、中郎将者二十余人,侍御史、正、监、平者甚众。积善之庆,不其盛欤!

高柔请名(游肇一事附)

魏高柔为廷尉,时猎法甚峻,宜阳典农刘龟窃于禁内射兔,其功曹张京诣校事言之。帝匿京名,收龟付狱。柔表请告者名,帝大怒曰:“刘龟当死,乃敢猎吾禁地。送龟廷尉,便当考掠,何复请告者主名,吾岂妄收龟耶?”柔曰:“廷尉,天下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毁法乎?”重复为奏,辞指深切。帝意寤,乃下京名。即还讯,各当其罪。出魏志本传。
按:法有“诬告,反考告人”,所以息奸省讼也,安得匿告者名乎?柔可谓能执法矣。
后魏游肇为廷尉时,宣武尝敕肇有所降恕,执而不从。曰:“陛下自能恕之,岂可令臣曲笔。”此亦柔之流亚欤?见北史本传。二事旧集并不载。
惟柔与肇皆诏所指以励士师者,故并着焉。庶几执法之吏不曲笔以纵有罪,不毁法以陷无辜,而处议合于人心也。

殷仲堪原情

晋殷仲堪,为荆州刺史。有桂阳人黄钦生,二亲久没,诈服衰麻,言迎父丧。府曹依律弃市。仲堪曰:“原此法意,当以二亲生存而横言死没,情理悖逆,所不忍言,故同于殴詈之科,正以大辟之刑。钦生徒有诞妄之过耳。”遂活之。旧出晋书本传。
按:昔人称郭躬“推己以议物,舍状以探情。”夫推己以议物者,恕也;舍状以探情者,忠也。仲堪亦庶几焉。苟非用法忠恕,钦生弃市决矣。此皆俗吏所不能者也。

何承天论罚

宋何承天,义熙初,刘毅镇姑孰,板为行参军。毅尝出行,而鄢陵县吏陈满射鸟,箭误中直帅,虽不伤,处法弃市。承天议曰:“狱贵情断,疑则从轻。昔有惊汉文帝乘舆马者,张释之劾以犯跸,罪止罚金,明其无心于惊马也。故不以乘舆之重,加以异制。今满意在射鸟,非有心于中心。律:‘过误伤人,三岁刑。’况不伤乎?罚之可也。”旧出南史本传。
按:此亦“推己议物,舍状探情”者也。

孔深之辨谳

宋孔深之为尚书比部郎时,安陆应城县人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黄忿恨自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