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以律受,上五甲首而隶伍家,以此为赏,民无不勉也。若军大战而大将死,吏自五百石已上不能死敌,皆当斩。大将左右吏卒亡军者,皆斩。士卒有军功者,夺;无军功者,戍三岁。五人为伍,五十人为行,战而亡其伍,同五人夺功;无功者,亦戍三岁。以此为罚,民无不惧也。所以四世有胜,衡击六国,六国莫敢抗之,非幸也,有术数然也。是以善用兵者,诛大以为威,赏小以为明,刑上极而不避贵重,赏下通而不遣厮贱,诛戮一卒而万众畏劝者,用此道也。
  
  
  ●前集卷十五
  ◎行军约束
  凡行军及在营,应军中条约,主将并须先出榜晓告,令将士知审。
  凡军行,大将平明与诸将论一日之事,暮与诸将议一夜之事。
  凡欲攻围,只主将知委,应行将士不得预知,并候临时唱发。
  凡前有斗敌,主将先须下令,合到远近处所及收军记号准节。
  凡军行在路,四面各三里止绝行人,不得令辄犯队伍(犯者并执送所在官司。其山川狭隘处,更不定地理,但犯队伍者即坐)。
  凡将佐在行营应交代者,旧将不得出迎,先令严兵守备,待新将到营,发符敕合同,即听交代。
  凡贼已临境,事机急切,而主将不在军,又驰报不及者,即副使商议与发兵马,仍飞报主将。
  凡将佐及将士,内有宿相仇嫌者,不得相监统及同营队(士卒具事申主将文将奏闻)。
  凡未发军三日以前,所须排比毕定。临行一日,须内外寂静如常日。
  凡主将,给亲兵外,不得更于诸军诸队抽拣勇士为随身防卫。
  凡行军,不得践踏田苗。
  凡与敌战胜逐贼,须留军于后守辎重,诸军亦不得辄动。其奇兵追赴不得过百步,审知贼势败散,乃许远逐之。
  凡行营吏卒,非于亲戚,不得辄受他人馈遗财物。
  凡营幕作食事已讫,未昏以前,须灭火。或夜中有文牒及抄写,须火烛者,申主将判押,乃听。
  凡营垒已定,兵士须出采樵及市易者,人持一牙牌,书其姓名,门司验认,始听出入者。三人以上不得独自行。
  凡营门,常须严整,呵察出入。虽敕使至,皆须先报主将候,严整军备,然后见。
  凡破城阵所得军器粮储,即收入官,余物并给获功之人。
  凡敌中有人来降,即直引见主将,余人不得辄问贼中事宜。
  凡步军,既入贼境,除器械外,不得负重过十斤。如不在贼境,任轻重自负。
  凡马军,器甲及的须物外,不得负斤两之重。
  凡随军发粮运,须主将密定行期,关报官司,不得漏泄。
  凡一军正给旗鼓外,更多具其数,以备疑兵之用。
  凡士卒给弓弩,须分软硬为三等,量人力强弱均配。衣甲亦定长短为三等,量人材大小给之。
  凡朝廷问机密事宜及兵甲钱粮文字,不得只凭口宣,须亲见宣敕,方得奏报。
  凡行军,主将不以有无事机,并须日一发奏,仍入急递。或事非文字可传者,即差亲信驰奏。
  凡士卒临事务熟主将指呼,如已分定,使臣主领其所管部队,不得频有移易。
  凡军行在道,十里一令整齐,二十五里食干粮,五十里宿食(或步骑众多,或山川险阻,并令主将约此裁令)。
  凡军中,不得多系俘虏,虚占防守之人。
  凡贼境有直路狭隘险阻泥陷处,不得引军过之,以防掩袭。
  凡军行所至处,有水泉及放牧草地,并差人监当,不得令浊乱,及非理践踪。
  凡破贼得殊方异物,堪以奉人主者,随物给价与所获人,物即归官。
  凡士卒临阵,随身私物将挈不行者,各书姓名、色件付本队辎重主者。
  凡军欲临阵,士卒不能执作劳役,听补缉衣履,务令安逸。
  凡兵士军装衣资,并将校检察,勿得浪费。
  凡士卒乘马,皆本军将校递为检辖,令谨切爱护,以时饮饲。
  凡马军,未见贼,骑十里,步十里。事非警急,不得辄驰走,以损马力。
  凡马,须择拣迟速相等者,给配同队。有强、恶者,别拣为群,以备冲突。若性恶不可制者,不得给配战士。
  凡战士给配得马,有钝弱不堪入战者,许自白主将,听与换给。
  凡探候得贼事宜,并与邻道主将密相关报。
  凡军行,主将先令士卒曰:军行所到之处,兵士不得妄割稼穑,伐林木,杀六畜,掠财物,奸犯人妇女。
  凡将佐,三日一巡本部吏士营幕,阅其饮食精粗,均劳逸,恤疾苦。
  凡军中,不得采风言,及受匿名论人是非者,恐贼人谋害良善。
  凡军中,不得讽诵歌诗曲调感切人者,及乐中不得为悲凉之声。
  凡士卒有过,本因错失,非有害军士者,主将量情愿减拟,以怀人心。
  凡军,强暴凌人不受羁制者,并当除去。
  凡军中,除依时教阅外,主将不得劳扰军士,务令休志。
  凡军行,住营三日外,并须教习武艺,缮备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