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为方阵待战(大阵具军行次门)。敌人或击我前,或击我后,进止未得者,其阵中间充,忌断绝,须速令总管部落逐方面兵相承勿断也。
  凡兵出战,每营跳荡、马军队、战锋、战驻队等分为五等,各有将领。出时先用某等兵出战,若续者益兵,则更令一等进。如此至尽五等。辎重队不得辄用。
  凡兵,每队有队头,兵须队头前引则战。次立执旗;次立左亻兼旗,在左;右亻兼旗,在右;次则队兵,分作五行,在亻兼旗后左右均立。第一行战锋七人,第二行八人,第三行九人,第四行十人,第五行十一人。五行皆解镫布列为队也。
  队皆以副队头一人执刀押后,观兵士不入阵者,斩。
  凡前无虏掠,粮不支月,不宜深入。
  凡暴寒、暴暑,虽见大利,不宜进攻。
  凡贼无故退军,不可进逐。
  凡贼守隘险,我不得前进,则易路退军以诱之。
  凡兵趋贼帐,或中道遇大城、要寨,须下之,或备之,而后过。
  凡遇敌相迎,我从直路,置贼迂路,使之力疲,可胜。
  凡前路有险阻,贼又固守,则示利诱之,潜令人取背夺之。
  凡未测彼情,虽遇羸弱,不进攻之。
  凡贼半隐半见、似警似乱,必有谋,不进攻之。
  凡贼来掠我,激怒士众,或偏师挑战者,不须应之,恐设伏陷军。
  凡贼入隘口,待十过其三,则从后促胁之。如贼惊乱,即奋兵横断之,然后战。
  凡贼出隘口来斗,候其半出,击之,左右来攻,断其进退之路,可全虏。
  凡贼队暴来掠吾苗稼牛羊者,当勿击其锐,按兵自固。候其暮去,必重掠力疲,其心亦恐,退还务速,行队不属,我则进击之。
  凡贼来,震威,部伍又整,我须且择险地自固,卑词禁掠,无激其怒。贼既众又且日久,伺其懈怠,或方食时,可急击也。
  凡兵士,当战,不得离队献功,恐为贼所乘。
  唐李靖法:凡出兵,且以二万人为准,分为七军。中军四千人;左右虞候二军,各二千八百人;左右四军,各二千六百人。总而言之,得二万人,内取万四千人,为二百八十队出战,六千人守战重。凡中军,四千人内拣战兵二千八百人,五十人为一队,计五十六队。其间弩手四百,弓手四百,马军千,跳荡五百,奇兵五百。左右虞候军各二千八百人,每军取战兵一千九百人:弩手三百,弓手三百,马军五百,跳荡四百,奇兵四百。左右军各二千六百人,每军内拣战兵一千八百五十人:弩手二百五十,弓手三百,马军五百,跳荡四百,奇兵四百。凡出战布阵,先从右虞候军引出,次右军,次中军,次后军,次左军,次左虞候军。自马军八十队外,其步军二百队,中军三十六队,左右虞候两军各二十八队,左右厢四军各二十七队。须先置大队,以三十队(或作三队)合为一队,防贼并兵冲突。其队在阵中安置,使均。其大队五十队(或作十五队),中军三队,余六军各二队,通五十人队,合有七十队(或作百七十队),为战驻等队。其马军各在当战驻队后左右,下马立。布阵讫,鼓音发,其弩手去贼百五十步,即发箭;弓手去贼六十步,即发箭。若贼至二十步内,即射手舍弓弩,令驻队人收其射手,先络膊将力棒自随,即与战锋队齐入奋击。战锋每队重行在战队前,闻鼓声即入也。其为军跳荡、奇兵,不得辄动。若步兵被贼蹙逐,则跳荡、马军、奇兵迎前腾击,步兵须却回整频援前。若跳荡、奇兵又为贼排退,战锋等队即须齐进奋击。如击贼退,马军亦中择百人最勇者先往,次勇者数百人继往,罢软者后往,令相续而至也。故曰:卷甲而趋,日夜不处,倍道兼行。百里而争利,擒三军将,劲者先,罢者后,其法什一而至是也。在五十里外,千人中择勇者五百人先往,罢者继往,故曰:五十里而争利者,其法半至是也。若三十里外争利者,则十人中择七人先往,以其道近,人所易至,故可去者多,亦少败亡。故曰:三十里而争利者,三分之二至是也。所以常不失也。先后战,有更代也。又曰:先其所爱,微与之期。谓敌所爱恃之处,我先夺之。必密其处为期,潜往赴期,故敌人不觉而后之焉。此皆军争之道也。
  ◎以寡击众
  夫以寡击众者,利在于出奇也。兵法所说有三焉:一曰要之于险,二曰以整击乱,三曰以日之暮。将能明此者,则可以一击十,以千击万,虽敌人甚众,则其势易覆。今列兵家旧说于后。
  凡敌众我寡,必避于易,要之于险。一人守之,千人莫向。如险厄相值,我军鼓噪卒起,彼虽众多,前徒固已惊骇,乘此击之,势却则破也。一说得丘阜林木之地,可广设旗帜,多置鼓铎,散为疑兵。敌人必分军以备我,则选精锐出奇以击之。若未得便利,且依蔽林木,疏我行队,以弓弩居前当之,伺夜晏则疾击也。
  凡小阵逢大阵,不利持久,敌意轻我,必不惮战,我宜乘利速进。敌人兵众阵大,多连延不整,金鼓之音不相闻,旌旗之色不相见,左不闻右,右不闻左,前不闻后,后不闻前。如此,我以少众并力击之,必胜矣。或敌人下营未定,布阵未集,备垒未成,法令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