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

  九念受殘夜法

  十誦律云。若比丘心念受七夜法出界。未盡而還。事未竟。佛言。聽受殘夜法。如前威儀。心念口言。
  我比丘(某甲)。受七夜法。(若干)夜在。受彼出(一說)。
  若事異者。(謂緣不相同也)重受七日去。

  ○第三處分亡物篇(十三法)
  初如律集眾法

  出家六和。利均為一。抱道無貧。名真釋子。衣揵度中。佛慈頻制。此撰集內。祖復廣明。當思採補之心。莫作泛常之語。遇事奉行。最為急要(出作持)。
  (僧祗律云。若病者死。不可信者。應持戶鈎付僧知事人。然後供養舍利。毗尼母云。先將亡者去藏殯已。送喪僧還來至寺。取亡人衣物著僧前。然後依法集僧分之。此乃見律意如是。若論如律所行儀式者。同界比丘死。瞻病者即應通白知事人。其知事人報和尚知。教鳴鐘三下。大眾聞知。各脫長衣。著安陀會。齊集龕前。此有二義。一者。見他人幻化如是。警策自己。精進修行。二者以顯袈裟眷屬。過於常人。送亡者去火浴已。還來寺中。若無戒場。先應差人索欲已。方教打揵椎。如懺摩法打鼓。惟五十三下。大眾聞之。各整威儀。至作法處。眾僧集已。知事人徃方丈請和尚來。復作是說)。
  大眾頂禮和尚。(尚云)免禮。

  二捨物與僧法

  (其看病人。將亡者衣物。盡情擔入僧中已。居中向上立。知事人呼云)。
  問訊展大具 先頂禮和尚三拜。(尚云)普禮僧足。大眾齊合掌。(拜已)問訊 長跪 合掌(瞻病人白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此彼)住處命過。所有衣物。此住處現前僧應分(三說。一拜起具。傍立)。

  三集僧答問法

  和尚開示已 作前方便(答)分亡僧衣物羯磨。

  四量功賞德法

  和尚云。羯磨者先賞看病人物。次白二差人。然後付物處分(作法者聞已。出眾向上一〔戶〕若免即止)。
  和尚問看病人云。汝當時看病。是僧所差。是自己發心的。(若言是自己發心的。應復問云)汝初發心時是何主意。
  (若言是慈愍心。為饒益病人故。又素常知彼具五法者)。
  和尚告大眾云。我(某甲)向來會聞此人看病事事如法。不知大眾所聞何如。(若大眾皆言)果如所說者。(尚云)既然。有功。理應賞德。此時將亡者所持三衣鉢具。羯磨與他(其知事人。即徃衣所。稱量功行大小。或總與。或但取衣。具。并鉢。送無作法者手中。彼接已。白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隨當時有者牒入。或云。所有諸衣物)此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或云。持某衣物)與(某甲)看病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諸衣物)此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某衣物)與(某甲)看病比丘。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看病比丘。(某衣物)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看病比丘(某)衣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如是白已。持衣鉢等物與彼。其瞻病人。即出眾。先應禮謝和尚。及大眾已。然後方受。此據五德全者如是若中下看病者。賞勞之法。或增或減。臨時稱量。如但與一衣。牒衣名而白。若無五德。則不應賞。可入輕物中作法。若是白衣人看病。與少許物)。

  五還施亡物法

  (若病人在生時與他人物已。彼人不忍持去者。仍還病人處。後病人死。此物應准五分律。白二羯磨與彼。作法者。手持物白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此處命過。彼生存時。已將(某物)與(某甲)。彼未持去。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此(某物)與(某甲)。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此處命過。彼生存時。已將(某物)與(某甲)。彼未持去。僧今持此(某物)與(某甲)。誰諸長老忍。僧持此(某物)與(某甲)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持此(某物)與(某甲)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如是白已。若人現前者。即應出班。居中向上。禮謝和尚。及大眾已。然後持去。若不現前。另日與之)。

  六差人處分法

  (羯磨者。當酌量眾中。有具五德人。知物輕重。能估價者。應差彼人估唱分之。當如是白)。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差(某甲)比丘。為僧分輕重亡物。白如是。
  大德僧聽。僧今差(某甲)比丘。為僧分輕重亡物。誰諸長老忍。僧差(某甲)比丘為僧分輕重亡物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某甲)比丘。為僧分輕重亡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白已。其受差人應出眾。居中向上頂禮和尚一拜。復歸本位)。

  七羯磨付物法

  (毗尼母論云。五人共住。一人死。不得作展轉分。律中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