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有此長衣。未作淨。今為淨故。捨與大德。為真實淨故(一說○長字去聲。直亮切。音丈。多也。餘也。剩也)。

  ○轉展淨施法

  (比丘受得戒已。除三衣外。所有新舊衣服。或對親友。同意比丘。或二師。為淨施主。將衣而對一比丘前。稱彼淨施主名。而為說淨。不說。過十日。即犯捨墮。要眾僧前懺。後凡所得衣。若布下至長一尺四寸。廣七寸能作得七條衣壇隔。即須說淨。應作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有此長衣。未作淨。為淨故。施與大德。為展轉淨故。(彼受淨者。應云)大德。汝有此長衣。未作淨。為淨故與我。我今受之。(受已。語云)汝施與誰。(答云)施與某甲。(受淨者云)大德汝是長衣。未作淨。為淨故與我。我已受之。汝與某甲。是衣某甲已有。汝為某甲善護持著。隨因緣。
  (三說。後若聞淨主死。或罷道。即將前所有衣物。別稱一淨施主名。再為說淨。此文出四分律。若根本律。說淨文云)。
  具壽存念。我苾芻某甲。有此長衣。未為分別。是合分別。今於具壽前而作分別。以某甲苾芻而作委寄者。我今持之(三說。分別。即是作淨。不聞彼淨主死。設居遠方。不失淨施)。

  ○心念捨衣法

  (若為三寶等緣事出外。便擬是日還住處。或遇難緣。或大雨。橋梁斷絕。即作心念捨衣。寧無衣宿。犯突吉羅。易懺。應作如是念言)。
  我某衣先受持。今捨。
  (一說。次日回至衣所。持衣對一比丘。一一如前取衣法。受之。若三衣俱未持去。應言我三衣。云云)。

  ○受非時藥法

  (佛聽有病緣。飲八種漿。即果汁。謂梨。棗。甘蔗。蒲萄。藕根等漿。應先淨人擪已。濾過澄清。從淨人手受。應對一比丘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某病緣。此是某非時漿。為經非時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

  ○受七日藥法

  (謂酥。油。生酥。蜜。石蜜。一受。得七日自手取服。服不了。八日即應施他人。自不得服。應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有某病緣故。此某七日藥。為欲經宿七日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

  ○受盡形壽藥法

  (謂丸。散。一切鹹酸等。不任為食者。一受。得自取服盡也。應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有某病緣。此某盡形壽藥。為欲共宿長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

  附

  (南山。靈芝。雲棲。法語一十五則。以救時弊。當用自警)。

  唐南山宣律師

  夫羣生所以久流轉生死海者。良由無戒德之舟檝者也。若乘戒舟。鼓以慈棹。而不能橫截風濤。遠登彼岸者。無此理也。故正教雖多。一戒而為行本。其由出必由戶。何莫由斯戒矣。是以創起道意。先識斯門。於諸心境。籌度懷行。其狀如何。故論云。夫受戒者。慈悲為務。於三千界內。萬億日月。上至非想。下及無間。所有生類。並起慈心。不行殺害。或盡形命。或至成佛。長時類通。統周法界。此一念善。功滿虗空。其德難量。惟佛知際。不殺既爾。餘業例然。

  宋杭州靈芝寺元照律師

  師字湛然。初以毗尼為大學。親自佛制。自文殊已降。不許措一詞。優波離結集。不敢衍一字。人間天上。十方三界剎海。無盡聖眾。唯同一律。可謂嚴矣。如世禮樂征伐。必自天子出。公侯卿大夫。不容僭也。然大法東度。唯律未明。學者失已。唐太宗貞觀中。終南山澄照大律師道宣。作戒疏。羯磨疏。事鈔。弘四分律流傳。逾四百載。釋義近六十家。於中大昭慶寺。律師允堪。作會正記。獨為盡理。最後此靈芝大智元照律師。以法華開顯圓意。作資持記。與會真師。殊途同歸。推明南山元意。而上合於佛制。自是會正資持。又分宗於律矣。如析金杖。不失金體。無作戒體。果可分耶。
  (出繫年錄由是四分一宗。全憑景空。南山。弘揚之力。至今不絕。但今學者。以口頭禪。為當出生死。自悞自墮。非古人之法教不傳也。昔陳宣帝詔。僧未滿五夏。皆參律部。此帝之心。正符佛心。非再來菩薩。以輔正教。焉能及此哉○雍州襄陽景空寺。法聰律師所居也)。

  明雲棲大師竹窓三筆
  出家(一)

  先德有言。出家者。大丈夫之事。非將相之所能為也。夫將以武功定禍亂。相以文學興太平。天下大事。皆出將相之手。而曰出家非其所能。然則出家豈細故哉。今剃髮染衣。便謂出家。噫。是不過出兩片大門之家也。非出三界火宅之家也。出三界家。而後名為大丈夫也。猶未也。與三界眾生同出三界。而後名為大丈夫也。古尊宿歌云。最勝兒。出家好。出家兩字人知少。最勝兒者。大丈夫也。大丈夫不易得。何怪乎知出家兩字者少也。

  出家(二)

  人初出家。雖志有大小。莫不具一段好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