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所染。名本清淨。是故二法俱無起滅。故知無明無始不起。今雖法性復何所滅。
  若謂下。釋二性同。能觀等者。二法是所。空即能觀。非但所觀不二。亦乃能所體一。雖有法性無明之名。俱在真諦。從次第故。
  次信行下。廣破四見。自分四文。初有見又四。雖對四見離總名別。未分信法仍得總名。初立利根信法二行以結前。如前略足。
  次其鈍下。明為鈍根。引中論意以生後。更廣論也。先明廣意及用廣法。故依中論。破末代機不承龍樹。知復何依。 三今亦下。明依論意以立廣觀。
  次若一念下。第四廣明觀法。於中又二。先牒前三假以為所破。次當觀下。正明用觀。於中又三。初總歷有見三假以修觀。次別明迴轉六十四番。三明見度計轉。初又三。初正明用觀。次例破餘見。三結成無生。初又三。謂破三假。破一一假皆先以四句破。次結二空。初因成中二。先列四句。次若心下。推破。破中又二。先破。次結。初言前念等者。根無別體。即滅意是。由滅故生。即當根義。五識亦爾。由滅意生。分別能起時名意識生。今非五識意。以緣法塵名為識耳。故以此識對根研責為有為無。根識有無雖復不同。俱在己心。故名為自。故互責之。今求叵得。此中心識由對塵立。雖二。是故文中二名互用。不依法相而分二別。為從根生責滅生。為從識生責生生。若根下。破上句。小宗雖許根生。今為破須責。若從識生。為妨最大。是故不責。識生無窮故也。
  從根為下。雙定。
  根若有下。雙責。初責有識則有二妨。謂根識並及能並尚生。故生無窮。若無能所。生亦不成。又意滅生。不滅非根。故無生義。況生滅並。根義不成。生義亦失。
  根若無下。責下句。例餘無識皆能生也。
  根雖下。縱難。此初立也。有已下。責有同前並。無同無情。又識下。責性一異。若一下。責一句。凡言性者。當生為義。若共一者。則無能所。若異下。責異句。異同無性。無性能生識。即名他生。何以計自。
  次如是下。結。
  若言下。破他生。自性破責。便謂由塵。望根名他。兼教證緣。即是他生。悞引成計。亦破。
  次今推下。用觀先定。
  塵若下。責。先責是心則有三妨。一塵非心妨。二同自生妨。三成並生妨。塵若非心容可計生。塵若是心還成並生。塵若非心下。次責非心。與前根中無識義同。亦如前責。責性例前。結。如文。
  若根下。責合生。見單復破。避單計雙。名為苦生。於中二。先直難。次難性。初又二。先破。次結。初文三。初法中先立。次若各各下。責有。亦同前兩處計有。故云自他。若各各無。如二砂無油。和合亦無。
  次譬中。先立兩句。若各有下。次責兩句。如前。若鏡面合一者。各有無。恐計異方不能生像。和合方生。故結責云。實不合一。不近不遠方能現像。離在異方如何能生。
  三根塵下。合。但合若鏡面已下文耳。已上文者。准結自知。 如是下。結。 次又根下。難性同前。
  次破離生。三既被破。三外計離。於中先推破。次結。初文先判無同不生。先定。
  次若言下。責性及同異。准前比知。
  如是下。結。如文。 次中論下。總證四句。
  次若推下。結成二空。又五。初略示二空相。但無性計即名性空。亦不不下。相空。性破准相。故云無不住。無句名為相空。不在等者。內只是因。下二准知。自有只是無因異名。二空但時。不可一異。次若四句下。以二諦結成二空。性執名世。不得名諦。破世見理。故名世諦。故云破性。性破唯相。復依真理以云其相。名為破假。故大品中歷一切法不內外等。此是共空。次勸學品及集歡品方乃獨云菩薩。即菩薩生法二空。今文從共。
  三性相俱空下。結示總別。從假入空俱云二空。故名為總。以此二空冠自他等。此仍成別。若從行者不必至四。念從法說。盡理言之。
  四引中論證。同前引證性。今證無性。故云論同。五若根下。示此二空即十八空。十八自從根塵等別。歷一一空。空為能空。何以不對。內外是所。消之可見。問。從有法至無法有法以對三句。雙非句耶。答。雙非已被畢竟空破。故不至此。問。前六已明二空。何須次七。答。大論云重明二空耳。
  次破相續。類前可知。今略為三。初來意。次正破。三結。
  若不下。破相待中三。先與前兩假辨異。次破古。三正推。初又二。初略異由。由計有故。次因成下。釋出異相相續。為別滅者。別在有情。心所滅故。異彼虗空。復異擇滅。是有為故。復非擇滅。非心所故。唯對偏情。得相續名。相待對通者。滅名通故。別在我心。對彼通三。故名相待。雖不等者。滅名無生。無生同故。得通引。
  上既下。次破古。亦三。初牒開善舊解。借彼因兼之名以釋相待。因前兼此故云因兼。上但二重。今至第三。故云過之。次又因兼下。今家正解。即相待中具上二故。二假之後或雖未破。緣無生解。解對意根。即相待中因成相也。因上二假至相待中。即相待中相續相也。因上至此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