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人故也。自然慧者。從十二因緣門入。此門本自有之。非佛天人所作也。妙樂云。是法行人者。一往。且對聲聞憑教所以。支佛自思為法。然支佛必自證。聲聞信法。信法具如止觀第五記。引婆沙等文。聞法少者。支佛或聞教。墮在聲聞者。亦是因信。但云聞少。是則文句證成別對妙樂證成通論。各有利鈍也。
  【□註】諸文更有侵習不侵習。亦由根利鈍故。
  【■記】此重約利鈍釋也。謂支佛根利。故斷正使更能侵習。而聲聞根鈍。故雖盡正使不能侵習也。
  【□註】支佛不制分果。四教義二。釋小獨覺云。本是學人在人間生。或須陀沍。七生既滿。不受八生。自悟成道。(輔行亦云七生初果)此是聲聞根性。出無佛世。後證支佛。是故云爾。非分果也。
  【■記】此明支佛。不立分果也。初一句。直標。次四教義下。引示。文云。本是學人。在人間生。爾時無佛。佛法亦滅。或須陀沍。七生既滿。不受八生。自悟成道。是人不名為佛。亦非羅漢。但名小辟支也。若論其道力。或有不如舍利弗等大羅漢也。輔行亦云。若七生初果。值無佛世。名小迦羅。此是下。釋非分果義也。
  【□註】若般若經。明獨覺向。(此則無妨)大乘同性經。明支佛十地(此乃兼說耳)。
  【■記】如大品云。辟支佛辟支佛道。當知支佛道。即獨覺向也。無妨者。以獨覺向。但是伏惑之類。非是分斷惑果。故雖明。而不妨也。大乘同性經。明諸佛十地。聲聞十地已有菩薩。名海妙深持。問佛。支佛地復有幾許。佛言。支佛地。有十種。一。苦行具足地。二。自覺甚深十二因緣地。三。覺了四聖諦地。四。甚深利智地。五。八聖道地。六。覺了法界虗空界眾生界地。七。證寂滅定地。八。六通地。九。微秘密地。十。習氣漸薄地。是名十種支佛地。是知同性明支佛十地。乃因問之便兼說耳。言兼說者。謂此經正明菩薩聲聞十地。約行證境智。而明支佛十地者。乃兼說耳。
  【□註】別行疏云。支佛侵習為淺處。通教菩薩正習盡名彼岸。(文。此以三藏支佛。與通菩薩共論。)疏記上云。支佛修行。不立分果。深觀緣起。九種三多。(作福。供佛。聞法)福慧既隆。預侵二習。(預。進也。此釋支佛侵習之所以也。不可竟作斷習看。而連下文作難)雖未發真(真無漏智)四流莫動。(欲。有。見。無明)名得淺處。(支佛向中伏惑)頓證極果。名到彼岸。(此以支佛向。與支佛自論)通教菩薩。正盡。得淺處。習盡。到彼岸(文。此約通菩薩正盡習盡自論)。
  【■記】此別行疏明水難中文。疏以三藏支佛。與通菩薩共論淺處彼岸。記中各論二人淺處彼岸。可解。二習。即煩惱習。業習。以其福隆。故進侵業習。以其慧隆。故進侵煩惱習也。與支佛自論者與。支佛果自論也。
  (舊謂支佛必須發真。方侵習氣。別行疏記云。預侵二習。復云。雖未發真。此謂難也。須知疏中以三藏。支佛與通菩薩共論淺處彼岸。記中義開二人各論。不可謂記文正釋疏中支佛侵習為淺處。以預侵二習連下雖未發真。而作難也。若如上註釋。則無妨矣)。
  【■記】此段小註。正上記文句義。先出引舊并疏記文作難。次誡示疏記共論各論義別。不可下。遮其以文作難。若如下。指依上釋為妥。
  △二分釋二。初明緣覺稟教四。初正明所稟教法。
  值佛出世。稟十二因緣教。所謂一無明(煩惱障煩惱道)。
  【□註】過去一切煩惱。皆是無明。體。即是癡。迷闇為性。無所明了。故曰無明。
  【■記】此指無明名體也。初二句。指名。如法界次第云。過去一切煩惱。通是無明。以過去未有智慧光明。則一切煩惱得起。是以過去煩惱。悉是無明也。次一句。出體。如唯識論云。癡惑於諸理事。迷闇為性。當知癡。即無明也。又云。我癡者。謂無明。愚於我相。迷無我理。故名我癡。若敵體指之。亦如唯識云。此中無明。唯取能發。正惑後世善惡業者是也。末二句。謂無智照之明於諸事理。無所明了故。
  【□註】注云煩惱障煩惱道者。輔行三下(十四)云。能蔽聖道故名為障。展轉互通。故名為道。並從過患功能立名(文)。
  【■記】此釋無明。即名障道。蓋障者。遮障遮蔽為義。道者道路能通為義。而此無明。能遮蔽聖道真明。能互通有漏業果。是故以三障論之。為煩惱障。以三道論之。為煩惱道也。
  二行(業障。業道。此二支。屬過去)。
  【□註】造作名行。於過去世。造作諸業也。
  【■記】此釋行業名義。如法界云。從無明生業。業即是行。以善不善業。能作世界果故。故名為行。妙玄云。行時過去諸行時。唯識論云。即彼無明所發。名行也。既行以造作為義。能引為支故於三障。為業障。於三道。為業道。此即過去二支因也。
  【■備】辨訛曰。標記云。三障。與三道不同。數數現起者。名煩惱障。餘惑名煩惱道。五逆惡業。名業障。餘業但名業道。北洲無想及善惡趣名為報障。餘報。但名苦道。分道障者。修行之切要也。
  三識(托胎一分氣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