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曹乃上古帝王,忠臣義士,其將兵乃操惡兇狂之鬼。賞功罰罪,滅惡誅兇。冥曹禁重,不可進其階品。當依條令或功及方升。若度師輕易保奏,罪犯非輕。
  諸法官功不及而輕進職者,名書過籍,死入酆都,無有出期。
  法官未交法前,度師受詞之後,牒將報應分明,始許保盟,奏授失格。輕犯者,流三千里。
  三階九品
  初階
  法官初受法職,充太上三五斬邪初真祕籙弟子,酆都總錄院右判官,都轄六天宮鬼神公事。
  法官次受某籙弟子,酆都總錄院左判官,參議北陰六天鬼神公事。
  法官三轉某籙,太玄錄事,都大判官,通判北陰酆都總錄院鬼神公事
  中階昇入佑聖府
  法官受中階,許受北極玄天祕籙弟子,天一真慶宮典者,佑聖府執法大判官,主管北陰酆都鬼神公事。
  法官昇中階,次受某籙真士,元和遷較府執法真官,提舉酆都六天魔靈刑獄公事。
  法官昇中階上品,可受北極玄天五炁法師,靈應輔教真卿,同知酆都總錄院鬼神刑獄公事。
  上階
  法官受上階初品,可特充北帝黑籙五炁輔教真卿,紫微執法司令,提舉酆都六洞刑獄公事。
  法官受上階次品,可特充北極伏魔執法大師,玄都輔教真卿,紫微執法副使提點,酆都九獄鬼神公事。
  法官受上階極品,可特充北帝伏魔察訪大師,玄都上德真卿,紫微執法紏察大使,總管酆都魔靈鬼神,節制六洞兵馬事。
  法官並要法職相宜,與錄同體,方可以制伏鬼神。
  諸將功過條品
  酆都御史大夫,七日一次巡察天下法官功過,檢點吏兵。諸法官,當於每月初五日二十五日天蓬下降日,乃御史奉天蓬命巡察吏兵功過,總投詞,將吏承準,有功有過,請御史提舉一次。
  酆都御史,檢校將吏,不為從公覺察。法官不可於北帝主帥降日申天蓬元帥,請採察其文,奏達紫微,將御史奏裁。
  註:夫欲令將,先戒自己。己過如山,安可令將。御史當點檢將史功過,將吏當點檢兵員功過。法官於北帝主帥降日朝修日坐壇,號令諸將一次,不得失典。如法官號令嚴明,御史不能鈴轄號令,御史當聽元帥奏裁。如御史部轄,諸將嚴明號令,法官始動終怠者,御史考察法官投元帥誓狀,申奏元帥,便宜施行。度師知其弟子過而覺察者免。如度師怠心,不行覺察,與弟子同罪。
  法官几用將吏不應,不得便申元帥,先牒御史覺察。如其三犯不應,可申天蓬。至重者,具前後將吏不聽指揮,單狀奏聞紫微帝闕。如傳受不明,或役使不中節而神力不奉命者非。
  法官差將吏治祟,因留人家求祭祀者,牒御史,將犯令將吏,打銅槌三百。
  法官差將遠捉神鬼,因而為害平民及與勑封廟神通同受情者,牒送御史,準黑律,打鐵火杖八百。
  法官差將遠捉鬼神,違限一時杖一百。因違限傷人命者斬。
  法官差將遠出誅邪,誤傷無罪之鬼者,從杖一百。如受情放邪走者,送御史打鐵杖八百。如妖邪再回傷無病人命者斬。
  法官差將傳送文字,違一時者,送御史,從杖一百。因夾帶廟神通情文字,罪亦如之。如違失文字者,送御史,從鐵火杖一百。
  法官差將,已收受文字,轉授神兵及吏,有不聽主將差使者,先斬後申御史。
  諸將受法官文字,交戰大魔,力不勝鬼,仰受文將吏,申明御史,不待法官文字,一面同共差將,增兵取勝。如御史不能發兵前去救應,致於失事傷及人命者,法官便宜申天蓬,奏紫微,罪歸御史。
  法官受職北帝日久,將黑律檢誦,不得失節。
  法官欲差將戰鬼立獄,須牒御史照會發兵救應。如或不先關聞,臨事失節,法官降等。
  諸將吏受法官文字,建獄考勘,限滿日不得報應者,合獄官吏各杖一百。獄情走泄於外,法一如之鬼神走失,將防獄官吏從杖一百。如獄吏通私容放者,送御史,將主獄吏杖銅槌三百。仍收下主獄吏,赴御史司。卻牒御史,再差猛將收捉,赴獄重勘。如鬼神走失,因傷命者斬。若是法官圍罩不固,號令不嚴,行移失節者,法官受責處死。
  諸立旗懸令之所,即是酆都御史行臺,應諸將有敢正視正令者,御史將
  犯將從杖一百。有敢逆令者斬。當有大魔吏兵,嚴切護衛。應婦人僧尼,不男不女,破邪等人,為六不祥人,敢有衝令者,請御史縛魂送天獄治罪。如御史容情,元帥降日,御史坐罪。諸鬼神犯憲律條格。
  遊魂品
  諸遊魂,非天年所盡,逆喪非命,魂非所拘,歸與在生之人有冤,興禍戕害者,當告示患家,多備科規,功德超度。即令神將一員,押送東嶽受生。仍申嶽帝,為受害之家解釋,牒東嶽受生案遵行。
  註:所謂功德者,命道士誦《度人經》、《生神章》、《妙戒經》、《鳳炁經》,告行符籙簡文,給牒行遣。不得用僧尼,違則反加禍矣。
  諸遊魂,身死無歸,不得超度者,能於陰府聚群結眾,變作狂風,更改姓名,稱神詐聖,使人顛狂之疾,為害平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