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雷者,天雷玉帝侍衛之司,神雷貳之,龍雷海藏之拱衛,水雷貳之,雨澤之所司;社令雷則名山大川精忠血食之神,上奉帝命,下親民事,可以指役也。
  四司者,玉府五雷使院中有玉府五雷使院真君,乃雷城之專司,玉樞五雷院使相實貳之。北帝雷霆都司,主行刑賞,蓬萊都水司專司水澤,三司皆總於玉府五雷使院。諸解送刑獄,毋得僣素於樞府,止於雷霆都司。其五雷使院額毋得妄用。如考召院、考照院,亦俗撰之。
  一、初真受法,須擇當代明師,行醇學正者拜之。師亦當擇弟子委有道器者受之。
  一、先召保官保盟,齋誠小申,取報應取分曉,方與依式奏申撥度,授以泰玄都省劄子版券,次與設醮謝恩,受將歸壇。
  一、如年勞功,及該與循資陞擢,即召同品法官,保狀繳申度師。如奏申付度,非可慢褻。
  若師非正學,弟子躁妄,苟簡行之,仙籍未必記名,則天將不臨,惟淫祠下鬼纂名妄興禍福,真司靡察,貽罪非輕。
  一、初真受法,功及遷轉,既投師傳受,仍須詳述始末,年月,師資,姓名,並職某法,所積何功,所遷該何品秩,具狀投嗣教天師正一玄壇敷奏給帖,庶得玉籍記名,神人歸仰。其或不揣己功,躐等以夸世,及不務投師,輒便詐傳偽降,詭撰階位,妄加陞擢,及有不經師付,謾寫職階,視同虛文,有誤元壇敷奏,科律昭然,戒慎之哉。
  保官狀式
  保官具位姓某押
  右某等各係幾品法官,與某人非飭偽相,容及曾受邪法,不忠不孝,挾邪降筆,淫亂大倫等人,今保委其人,先於某年詣某人門下求受某法,已補某職。丐依
  上清玉格,遷轉委實,別無遠礙。如沐遷轉之後,違犯科戒,甘與同罪。謹具結罪文狀,繳申以聞。謹狀。
  年月 日 保官具位姓某 狀。
  陳乞保官狀式
  具位 姓某
  照會某,先於何年詣度師某門下拜受某法,補某職,今經幾載,考內救度幾人,依格已及分數,合行陳丐遷轉,自某官上合轉某官。今召保官某,其委詣實結文狀頭連在前,須至申聞者。
  右謹具申某處,伏乞真慈,特賜敷奏,行下所屬,依格註籍。所有某壇下神將,願與次第推賞施行。,伏候昭報。謹狀。
  年 月 日 具位姓某狀。
  道法會元卷之二百四十九
  #1『事』字原缺,據前彼文例補。
  道法會元卷之二百五十
  太上天壇玉格下
  諸行伕官,斷遣鬼神,並合依女青天律治罪,務在從輕。
  諸行法官,不得綵繪三清五帝,只宜單天存想,上香,然後入壇。
  諸行法官,凡治鬼神,許為解釋,使人鬼分別,不得輒以私滅形,徒流到府校勘。不盡罪名,法官受之。正義曰:治祟當寬,先諭逆順曲直。如不聽,然後依條行遣。伏而舍之,亦是陰隲。如遇寃對,當與解釋,為之鍊度,或誦經之類,量輕重行移,勿治以法。神吏亦不考之。
  諸行法官,常施符藥,及以財物飲食隨力施惠孤窮,其法甚靈。正義曰:符藥當相依而行。如許旌陽如意丹,紫庭追癆符,神號鬼哭散,迥車畢道法中有靈丹之類,皆是不容缺者。如俗法號呼叫敢,叱暍神將,當空訛妄以聾世人。
  諸行法官,須晨昏入局。未到入局,財入靜室集神。即不得醉酒顛倒,六神舍去。
  諸行伕官,遇致齋日,當獨寐蔬食,須密室沐浴更衣,不觀色,不邪聽,手不拈穢物,足不踏厭地,口不惡言,身不染婬,心不恨怒,此之謂致齋。如北斗上真降日,合自前一日齋,五更行事。
  諸行法官,見神霄上吏。雷部大神,太乙神機院元帥主者,須瞻禮,佩印式行事,方可移文行遣,與天心天樞考召諸階法事體不同。所犯各遵天禁所犯,許坐壇將吏奏罪。行文牒劄子,須要書名押字使專牒上,於年月日後書:奉太上勑,符到奉行。牒引後稱:雲程有限,立伺報應。緊急事云:火急奉行。即不得妄稱指揮,及罪有所歸等語,令法官促壽。功曹引,不得書名。
  諸行法官,不得兼祀巫鬼五通等神,喫菜事魔。未受法前先事邪神,限一月日自首。
  諸行法官,不得吊喪送死,飱鬼食,係供亡齋果之類,則神吏三百日不復壇,罪註黑簿。持心喪及五服,具狀投本壇,給假一百日止。誤見屍,及一應觸穢,即日解之。有解穢法。
  諸行法官,非大祭祀,不得故殺生命,及籠食射獵採捕。皆犯正戒,神吏舍丟。
  諸行法官,無得輒入係劫神祠,下拜鬼神。正義曰:凡曰鬼者,不必幽魂冥爽,祠廟之不係天職者,皆鬼耳。身行天法,求靈五通等神,至為神廟主者迎引眾會,或為謄詞醮祭,皆犯譴也。
  諸行法官,凡判符語,須用經句,咒語不得妄書。俗言鬼不伏,符不靈。正義曰:正如前條內不得寫罪有所歸之類是也。如判雷狀,不得違慢,則引咒語云:如違吾命,如逆上清。如判不隱蔽狀,則引靈寶經中云:不得容隱;如判度脫狀,則引救苦經祥煙塞死戶之類,是也。
  諸行鍊度,須鍊自己九玄七祖,亡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