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鬼神應送所置,輒違而不往者,流三千里,累犯者處死。諸神將吏兵等,因追攝鬼祟殘害受賂者,徒二年。若隱花縱令逃避者,以犯人罪罪之。若罪人在壇顯驗通露,後忽因事身死者,具將吏所責情狀奏聞。
  諸神將名山大川城隍社令主三品神衆,凡遇承受驅邪院文字,並須驗認印記,嚴謹護持,速具報應。輒有輕易者,徒二年。
  諸鬼神等,受驅邪院發遣,經宿不離當處者,一日徒一年。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諸邪祟經驅遣,而六甲土公司命等神輒隱藏不發去者,徒三年。因而害人性命者,流三千里。天曹降旨留住者,勿論。
  諸民人有事告訴行法官,受接不行,雖行而苟簡,及妄入鬼神罪目者,杖一百。不候告,而別指事故行遣者非。
  諸當職之神,輒與民人婦女私通者,流三千里。情理重者,奏裁如地分鬼神犯者,加一等。諸鬼神無故害人性命及偷盜人間財物,不受咨懇被捉者,處死。所屬城隍土地等故縱者,同罪。失覺察者,杖一百。
  諸被使鬼神不即時往幹者,杖一百。緊切事干人命,徒二年。因而至死,流三千里。受敕符違而不去者,處死。
  諸蝗蟲旱潦天霜雪雹害民稼穡,本地分神衆不能救濟,驅邪院差將吏同力止絕違者,杖一百。事干天曹時行年灾,許具章表奏聞。
  諸神將吏兵,應使而不使,不應使而使者,一人杖一百。十人加一等,罪
  止徒三年。
  諸救濟民人疾苦,合用干礙神鬼呼召輒不到者,流三千里。雖到而不協心搜捕幹捷者,徒二年。天府差幹他事者,勿論。
  諸天行疫疾,令人患瘡腫走痛之類,隸十二年王子統行所,主鬼神受驅邪院遣除事合遵稟天曹拘收者,即時報應,具奏上界,違者杖一百。
  諸山川土地司命城隍,受命搜捕邪祟,輒有違滯故縱於經歷地分害人者,直送東嶽,處斷主者失覺察,杖一百。
  諸提舉城隍社令有過者,具奏北極取旨,三官糾察,關驅邪院施行。
  諸方境內遇年灾大疫,損傷人民牛馬畜獸之類,被告即關年王神收毒,仍奏知上界,違者杖一百。
  諸囹圄久淹受苦之人,所犯非辜,實負冤屈,諸處雪理不明,即委當處城隍獄神顯諭,推勘官吏省悟,實情立為委決,違者徒一年。如囚人實犯陰譴者,勿論。
  諸神將吏兵輒離行法官者,杖一百。遇有急闕,許於近便神祠差借兵,不得過五百人。幹辦訖,犒賞推恩,申奏所屬錄功。
  諸鬼神承受天府委幹,稽留不行五日,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有緣故者,具奏天府。
  太甲門二條
  諸林谷祆異累害人者,處死。所部鬼物非過干累及者,送東嶽處分。應干經歷地分不覺察,杖一百。同情犯者,罪亦如之。
  諸林木散大,為人欽仰,立祠祈檮無福報者,並除之。因立祠而不為害,善能興福於人者,聽以有無功績奏聞,違者杖一百。
  太戊門一十七條
  諸地氣所產育養之物,遇灾年須出生地毛。如鬼神無故出入,別興風雨,而因損傷稼穡害及人命者,並流一千里。仙官拘
  執六地犯者,具奏天府。
  諸神鬼盜人財滿千錢者,流二千里。不滿千錢,徒二年。若常住供獻之物,不以多寡,滅形。諸地分主首故縱邪祟於部下為害者,關日遊神吏謄報,違者杖一百。
  諸掌文字管攝邪魔,差當日功曹將吏承受,有稽遲、投至不明、磨擦損污者,杖一百。私拆封角視者,徒二年。奏書有漏泄遺墜者,流三千里。
  諸鬼神妄攝人魂者,流三千里。因而致斃者,處死。
  諸神鬼呼召不至,輒違慢不恭者,徒三年。
  諸鬼神非攝受於人世,不得與生靈混處,違者杖一百。天府謫仙者非。如妄假名目,邀求祭祀者,徒二年。切害者,送東嶽處置。拒捕者,處死。
  諸鬼神無故在人家潛伏,妄興妖祟為害,經宿不去者,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被命遣不去者,處死。
  諸人間染疾,旬月淹延不退,夢寐與鬼魅交通者,委所居地祇具事狀,申東嶽誅滅,違者杖一百。
  諸驅邪院官行天符,委山川地主收捕鬼祟,不即力幹違慢者,徒一年。
  正一門四條
  諸稱水者,不以大小淺深,善能滋養稼穡而不隨時者,許九江水帝察其功過保奏,違者杖一百。
  諸龍神在江河湖潭湫水,有所主者謂之主,正則祠之。若因大風雨,無故非理出遊害人稼穡者,徒一年。妄邀祭祀者,徒二年。掌水司引水,因漂溺田屋苗稼被害及五十家已上者,流三千里。不及五十家,徒三年。灾年時行地分變異者,勿論,仍具表以聞。
  諸龍神鬼主江河汙流去處,若故曲邀舟車祭祀者,徒二年。妄興風雨,翻陷田屋至傷人命,一人流三千里,十人處死,十人已上滅形。干涉湖潭主守,並同罪。本地分不紏者,罪亦如之。
  諸隱伏神鬼合起雨澤,不急救旱救苦,水主同情隱匿不為放露者,並徒三年。
  亡祟門六條
  諸亡者有怨於生人,曾經地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