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祥矣(以上解”凡此五物者以诏救政访叙事“)。”

  臣按:所谓五物者,日、月、星、辰之变动也,星土辨九州也,十有二岁也,五云之物也,十有二风也。保章氏之职,用此五物以测阴阳之和否,察天地之逆顺,上以诏之人君,使其因灾咎而救其政事之乖别,下以访之臣下,使其叙宜事而知其缓急之次第,吴氏论之详矣。凡世之星官所推步、占验者,皆具于是焉。

  《礼记月令》:孟春之月,乃命太史守典奉法,司天日月星辰之行,宿离不贷(忒),毋失经纪,以初为常。郑玄曰:“经纪,谓天文进退度数。”

  方悫曰:“在人之六典、八法,在天之日、月、星、辰,莫不存乎《书》,故以命太史。日循星以进退者也,月应日以死生者也,星者日所舍,辰者星所次,宿言宿于此,离言离于彼。日、月、星、辰之宿离有定数,不可忒,忒则司天者之过矣。”

  吴澂曰:“宿谓所居,离谓所丽。日月所居所丽在何辰何星之第几度,推算不可差忒,毋令失其所躔次之经纪。初谓初始,常谓不变,当依初始以求算历之法而不改变也。”

  臣按:太史司天日、月、星、辰之行,即《尧典》所谓历象日、月、星、辰也。历象有一定之法,当夫国家创业之初已为之定制常法,然每岁日、月、星、辰之行则不能无变动焉,然其变动也,或宿或离,其躔次亦不甚相远而不能出始初常法之外,是以先王之世每遇岁事更端之初,即申命太史考其行之宿离,或进或退皆不可失其常而必合于初焉。后世惟听司历者之所自为,而孟春乃命之制不复讲矣,此亦一阙典也。

  《春秋》:隐公三年春,王正月己巳,日有食之。

  胡安国曰:“经书日食三十六,去之千有余岁而精历算者所能考也,其行有常度矣。然每食必书,示后世治历明时之法也。有常度则灾而非异矣,每食必书,示后世遇灾而惧之意也。日者众阳之宗、人君之表,而有食之,灾咎象也。克谨天戒,则虽有其象而无其应,弗克畏天灾,咎之来必矣。凡经所书者,或妾妇乘其夫、或臣子背君父、或政权在臣下、或夷狄侵中国,皆阳微阴盛之证也。是故《十月之交》,诗人以刺;日有食之,《春秋》必书,戒人君不可忽天象也。”

  臣按:先儒谓日有食之,有食之者也。太阳,君也,而被侵食,君道所忌也。噫,天上之日月有以食之,则天下之君亦将有以灾之者矣,是故人君遇此变也则反诸己,乃自咎曰:“吾德毋乃有失欤?吾行毋乃有亏欤?吾之左右毋乃有窃威柄者欤?吾之臣子毋乃有背君父者欤?或者盗贼无乃将于此而窃发欤?夷狄无乃将于此而侵陵欤?”有一于此皆思所以反其事而顺于道,寻其绪而折其萌,究其归而闭其途,使之必不至于如此也。夫然,则其过也人皆仰之如日月之复明矣。

  桓公三年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

  胡安国曰:“穀梁曰:‘既,尽也。’言日言朔,日正朔也;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不言日不言朔,夜食也。日者众阳之宗、人君之象,而有食之既,则其为变大矣。”

  《左传》文公元年曰:于是闰三月,非礼也。先王之正时也,履端于始,举正于中,归余于终。履端于始,序则不愆;举正于中,民则不惑;归余于终,事则不悖。

  杜预曰:“于历法,闰当在僖公末年,误于今年三月置闰,故曰非礼也。步历之始以为术之端首,期之日三百六十有六日,日月之行又有迟速而必分为十二月,举中气以正月,有余日则归之于终,积而为闰,故言归余于终。斗建不失其次,寒暑不失其常,故无疑惑,四时得所则事无悖礼。”

  孔颖达曰:“闰后之月中气在朔,则斗柄月初已指所建之辰;闰前之月中气在晦,则斗柄月末方指所建之辰。故月之正在于中气,则斗柄常不失其所指之次,如是乃得寒暑不失其常。”

  臣按:古今论置闰之法,不出乎此履端于始、举正于中、归余于终三言。

  六年,闰月,不告朔,非礼也。闰以正时,时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于是乎在矣。不告闰朔,弃时政也,何以为民?

  杜预曰:“四时渐差则置闰以正之,顺时命事,事不失时则年丰。”

  臣按:四时渐差则置闰以正之,斯言也治历明时之要。闰正则寒暑不失,而民知耕艺之候而有有秋之望矣。食者民之天,民得其食则生养,遂而祸乱不作矣。生民之道,岂外是哉?

  昭公七年,晋平公曰:“何谓六物?”伯瑕对曰:“岁、时、日、月、星、辰是谓也。”公曰:“多语寡人辰而莫同,何谓辰?”对曰:“日月之会是谓辰,故以配日。”

  孔颖达曰:“《尔雅释天》云‘载,岁也。夏曰岁,周曰年’,李巡曰:‘载,一岁莫不覆载也。’孙炎曰:‘四时一终曰岁,取岁星行一次也,年取年谷一熟。’是年、岁即年也。时谓四时,春、夏、秋、冬也。日谓十日,从甲至癸也。月,从正月至十二月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