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不能禁革其脱漏、诡寄、飞走、那移之弊,请当大造之年,户部定为则例,颁行天下,凡所造之册,必须县册详于府、府册详于布政司、司册详于进呈者,其县册当如《诸司职掌》所载,凡各州县田土必须开具各户若干及条段四至(于实在下则书曰坐落某里,于新收下则书曰某年买某里某人户下田,明开亩段价值、界至,其开除者则止书曰某年卖与某里某人),府册止书地名,司册及进呈者则否。如此,则官府科差有所稽考得以验其贫富,民间争讼有所质证得以知其虚实,遇有旱潦有所优免,不至于混而无别矣。

  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汉兴,循而未改。臣按: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

  汉高祖四年,初为算赋(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

  马端临曰:“古之治民者有田则税之,有身则役之,未有税其身者也。汉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赋,至五十六岁而除;二十而傅给繇役,亦五十六而除,是税之且役之也。”

  臣按:后世户口之赋始此。盖古者有田则有税,有身则有役,税出财、役出力,惟游惰无职事者则抑之,俾视夫家出征税焉,非有所利之也。自汉计口出算之后,则凡为民者有身则有庸、力役之外计口出财,遂为后世定制。

  景帝二年,男子年二十始傅。

  臣按:傅,著也,言著名籍以给公家繇役也。汉制,民年二十二始傅,五十六乃免,至是景帝更为异制,令男二十始傅,则是民之一生供繇役出口赋凡三十有六年也。

  齐高祖诏朝臣曰:“黄籍,人之大纪、国之理端。自顷民伪已久,乃至窃注爵位、盗易年月,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记死叛,停私而去隶役,身强而称有疾,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比年虽却改籍书,终无得实,若约之以刑则人伪已远,若绥之以德又未易可惩,诸贤并深明理体,各献嘉谋,以何科算能革斯弊?”

  臣按:册籍之弊古今一律,国初洪武五年,户部发下户由以定民籍,十四年始大造,自是以来每十年一攒造,民年十五为成丁,未及十五为未成丁,官府按册以定科差,脱漏户口者有禁,变乱版籍者有刑,凡有科征差役,率验其户口、田产,立为等第,敷役者不得差贫卖富,受役者不得避重就轻,其制度可谓详尽矣,然岁久弊生,非止一端,固非一二日禁革所能尽,亦非一二人智虑所能周也。请自今遇大造之年,先期敕户部移文天下司府州县,俾其详询博采,积年病弊何在,各处事宜何如,一一条上户部,户部臣僚将所条具者讲究处置以闻,定为则例,颁行天下,如齐高祖诏所谓各献嘉谋,以何算而革弊焉者。如此,则宿弊既革,版籍顿清,非独官府之科差适均,而民间之词讼亦息矣。

  唐令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每里设正一人掌案此户口,课植农桑,捡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坊正,在田野居者为村,别置村正。

  臣按:《周礼》六乡有比长、闾胥之属,六遂有里宰、酂长之名,唐人里正、坊正、村正之设盖本诸此。今制每一里百户,立十长,长辖十户,轮年应役,十年而周,当年者谓之见役,轮当者谓之排年,凡其一里之中、一年之内,所有追征钱粮、句摄公事与夫祭祀鬼神、接应宾旅,官府有所征求、民间有所争斗,皆在见役者所司,惟清理军匠、质证争讼、根捕逃亡、挨究事由则通用排年里长焉。此外又分为区以督赋税,谓之粮长,盖签民之丁力相应者充之,非轮年也,惟粮多之处有之,必须精择其人,不然非惟有亏于国课,而又有扰于生民也。

  唐制,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凡里有手实法,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为乡帐,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

  凡天下户口,其资产升降定为九等,三年一造户籍,凡三本,一留县、一留州、一送户部。

  代宗广德二年,敕天下户口委刺史、县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等第科差,不得依旧帐。

  宣宗时,诏州县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作科差簿,送刺史捡署讫,锁于令厅,每有役事,委令据簿科差。

  臣按:天道十年一变,十年之间人有死生、家有兴衰事、力有消长、物直有低昂,盖不能以一一齐也。唐人户籍三年一造,广德之诏且欲守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等第,不得依旧帐籍,况今十年一造,十年之中贫者富、富者贫,地或易其主,人或更其业,岂能以一律齐哉?今宜每年九月人民收获之后,里甲入役之先,布政司委官一员督府州县官造明年当应赋役之册,先期行县,俾令各里开具本里人民军、民、匠、灶其籍各若干,仕宦、役占其户各若干,其余民户当应役者总有若干,量其人丁事产,分为九等,一以黄册为主。册中原报人丁有逃亡事故、田地有沉斥买卖(必须买者卖者两户相照,典当者不具),审实造册,州县上之府,府上之司,委官亲临其地,据其见在实有以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