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所嫁妇人之父也。
[46]史晏子列传:余虽为之执鞭,所忻慕焉。——此主次也。
[47]楚辞离骚:名余曰正则兮,字余曰灵均。——「余」两用,皆动字后宾次也。
[48]韩丞厅壁记:余不负丞而丞负余。——「余」两用,一主次,一宾次。
用于偏次。
[49]史自序:是余之罪也夫,是余之罪也夫,身毁不用矣。——「余」在偏次,间以「之」字。
[50]左襄十四:是而子杀余之弟也。——同上。
[51]又襄十:既无武守而又欲易余罪。——同一偏次而无「之」字为间矣。
「吾」「我」「予」之为偏次也,概无「之」字为间,而「余」字有之,故特表之。
朕、臣两字,亦发语者自称也,书经用之。古者贵贱皆自称「朕」,秦始皇二十六年,定「朕」为皇帝自称,臣下不得 焉,至今仍之。古者「臣」字亦对人之通称,非如后世之专指臣下也。
朕。
[52]书大禹谟:朕宅帝位。
[53]又汤诰:罪当朕躬。
[54]史始皇本纪:吾慕眞人,自谓「眞人」,不称「朕」。——所引「朕」字,一主次,一偏次,一宾次。
至「台」字则散见于书经。
臣。
[55]史信陵君列传:臣乃市井鼓刀屠者,而公子亲数存之。——「臣」乃朱亥对公子自称,非有君臣之分。「臣」者,仆也,如今之自称「仆」云,秦后乃专指臣下矣。
①章云:史陆贾传:‘过汝,汝给吾人马酒食极欲’,韩祭十二郎文:‘嫂尝抚汝指吾而言曰,「吾」在动字后宾次。左桓六年:‘是其生也,与吾同物’,史张仪传‘为吾谢苏君’,「吾」在介字后宾次。
②杨云:诗书中屡见。

【2.2.2】代与语者,尔、汝两字各次皆用。若字用于主、宾两次,偏次则惟用于称呼之人,未有用于物者。而字用于主此者其常,偏次亦惟合于称呼之人,宾次则罕用之。
尔。
[56]左宣十五:我无尔诈,尔无我虞。——「尔」之在宾次、主次也。
[57]孟万下:尔为尔,我为我。——「尔」在介字后宾次也。①
[58]又:其至,尔力也,其中,非尔立也。——「尔」在偏次。
女。
[59]左僖二十四:女为惠公来求杀余,命女三宿,女中宿至。——「女」三用,其一主次,其二宾次,其三又主次也。
[60]左文十八:人夺女妻而不怒,一抶女,庸何伤?——「女」两用,其一偏次,其二宾次。
[61]汉陆贾传:与女约,过女,女给人马酒食,极欲。——「女」三用,其一介后宾次,其二动字后宾次,其三主次。
若。
[62]庄齐物论:既使我与若辩矣,若胜我,我不若胜,若果是也,我果非也邪?——「若」字四用,其一介后宾次,其二主次,其三动字后宾次,其四又主次。
[63]史曹相国世家:若归,试私从容问而父曰。——「若」在主次。
[64]又:然无言吾告若也。——「若」在宾次。
[65]史项羽本纪:吾翁即若翁,必欲烹而翁,则幸分我一杯羹。——汉书作‘:吾翁即汝翁,必欲烹乃翁,则幸分我一杯羹。’是则「若」「而」「乃」三字皆「汝」也,皆用于偏次,且皆附于称呼之人。②
而。
[66]左宣十五:余,而所嫁妇人之父也。——「而」在主次。
[67]史留侯世家:吕后眞而主矣。——「而」在偏次。
[68]又曹国相世家:若归,试私从容问而父曰。——「而」在偏次。
[69]左定八:而先皆季氏之良也。——「而」在偏次。且皆合于称呼之人,未有合于物者,与「若」字同。③

经史内指与语者,皆用「子」字。「子」,男子美称,名也,然每用如代字,故在偏次必间以「之」字。文中凡语所亲者曰「尔」「汝」,此韩祭十二郎文与祭女挐文迭呼「尔」「汝」者也。而语所友者,古曰「子」,今曰「君」,曰「公」,曰「执事」,曰「阁下」,则又以代「尔」「汝」之代字矣。

①杨云:此「为」字乃论语‘子为谁’之「焉」,是动字,非介字。
②③章云:马氏谓「若」「而」「乃」三字之偏次,惟合于称呼之人,未有用于物者,其说非也。如史吴王濞传‘若状有反相’,管子山权数‘赐若服中大夫’,吕览慎大‘若国有妖乎’,左昭六年‘而罪一也……而罪二也……而罪三也’,齐策‘刬而类’,史张仪传‘我不盗而璧,皆非罕见之例。至「乃」字之用于物者,在尚书中不胜枚举,费誓一篇,「乃」字凡十见,其下多为「弓矢」「甲胄」「戈矛」等字。 今案:章氏案语甚是,惟管子一似应解作变宾语,非偏次。

【2.2.3】所为语者,惟一彼字用于句之主次,而读之主次则用「其」字(另详)。「彼」字用于宾次者其常,而用为偏次者则为指示代字矣。至「他」「伊」「渠」三字,经籍中虽有其字,而无「彼」字之解,为此解者,盖后世俗文假用耳。夫字间与「彼」字互用或单用,惟主次耳,他次则未之见也。用于偏次者,则亦为指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