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此文乃春秋以后人所记。彼见其时大夫与士异服,后且有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之丧服,士为其父母兄弟之为大夫者之丧服,此指庶子。皆如大夫服者,故申之曰「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之丧服」、「士为其父母兄弟之为大夫者之丧服」,皆当如士服。此在记者犹谓「是正其礼、俾勿僭踰也」,不知正类紾兄之臂,而谓之姑徐徐之见尔,乃后人取此以入礼记,而鄙儒注礼并不考当时情事,直以为周之制礼如此,则更可骇焉。郑氏曰:「大夫丧礼逸,与士异者,未得备闻。」若然,是周公果有其「大夫丧礼」与士异者矣,是郑为之实其事也而可乎?不特此也,复引丧服传斩衰、疏衰缕升不同之数,附会晏子之事,以配合于大夫士,其说为尤转。春秋战国固多毁坏礼制,自是而后,仲尼七十子之徒撰述礼文,以行于世,圣人之道渐明。由汉以来,无不遵圣人之礼者,而丧制且井井矣,丧服传所述斩疏诸服之制,曾有一语分别大夫士者乎?奈何附会以为说也。据其为说,谓斩衰三升枕块,而士麤斩麤即疏,谓疏衰,盖四升也。枕草,「为母四升,而士五升;为兄弟五升,而士六升」,是士比大夫皆降一等,大夫固不变,仍从其重服之麤,而士则变而从其轻服之精;大夫自期以下降士一等,而士则自期以上降大夫一等,然则此何礼耶?以大夫之贵止得降其期以下,而士之贱反得降其期以上,无论士降其期以上万万不可,即使然,亦俾大夫贵而适得其贱,士贱而反得其贵也。如曰「以降为贱」,则大夫不当降矣。如曰「以降为贵」,则士不当降矣。乃于大夫之降固曰「大夫贵也」,于士之降则又曰「大夫以上乃能备仪尽饰也」,天下宁有两可之理,而游移迁夺若此者乎?且推其说,诸侯天子之斩衰又当不止于三升,而庶人之斩衰且当降而为五升之期矣。夫所谓无贵贱一者,恐贵之或踰乎贱耳。今贱踰于贵,又贱不敢自踰而上使之踰,何以解也?无已乃为之说曰:「亦以勉人为高行。」呜呼!谓子弟为其父母兄弟服,乃是勉其父母兄弟,其亦言之不择矣。又曰:「大功以下,大夫士服同。」此以记文不言大功以下,故云然。然则大夫与士又不异矣,而独使士忍于其伦之最大者,何哉?疏曰:「重服情深,故使士有屈抑。」夫士也,独非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又曰「轻服情杀,上下俱申」。然则大夫期以下降士庶一等,又何以下申上不申也,郑氏在东汉,其时遵行圣教已久,借谓春秋有此礼,亦自春秋之礼,而非周初之礼,直当置之而弗道,乃反举其事以证为周之礼制,且凿凿言之,其惑乱天下后世,不亦甚乎?又后章云「端衰丧车无等」,可见记者本杂取礼文,故篇名杂记。注者乃如是以释之,则是记者之过小,而注者之过大也。(卷七一,页一一—一四)
  大夫之庶子为大夫,则为其父母服大夫服,其位,与未为大夫者齿。
  上言大夫庶子为士,不得为父母服大夫服,此申言大夫庶子为大夫,得为父母服大夫服,而又以大夫适子服大夫服为之起也。
  大夫之适子服大夫之服,此亦记者指春秋时之大夫,其适子世为大夫者言,盖大夫之适子未有不为大夫者,故不云为士为大夫也。郑氏有「仕至大夫」之语,而孔氏谓「指适子之父」,皇氏谓「指大夫之子」,纷纷之争可以息矣。(卷七一,页一九—二○)
  士之子为大夫,则其父母弗能主也,使其子主之,无子,则为之置后。
  礼有本善而后不能无弊者如:周公制礼,分别大夫与士,中庸云:「父为大夫,子为土,葬以大夫,祭以士。父为士,子为大夫,葬以士,祭以大夫。」此礼正大可行;盖葬祭之礼为重,又其事各属存者亡者,自应如此分别。若主丧之礼既轻,又祗属存者一人而言,则不必据存者以与亡者为分别矣,况子可抑父乎?春秋之时不明此义,循周公之礼,一例欲尊贵大夫,而不知其悖乱也。儒者虽知诋诃,盖亦未察其源流尔。丧服小记云:「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惟宗子。」谓此大夫无为主后亲属,惟宗子为士,乃可摄之,以宗子尊,余亲属则否。今此文所言则父在,不能敌一亲属之尊者,而退于众亲属之列,可乎?盖又误以士不摄大夫,而为父士不主子大夫也。小记又云「大夫不主士之丧」,推此文之说,亦可云士之子为大夫,则其子弗为主也,何则?均此分别大夫士之义也。何以一言一不言乎?其不言者,固以子无不主父丧之理耳,若是则子大夫可主父士,父士亦可主子大夫矣,推之,子士可主父大夫,父大夫可主子士,无不皆然,观此不特其说之悖戾,并其立说之意亦多渗漏也。又云「无子则为之置后」,亦非古,惟大宗无子始得立后,小记所言正以其无主后而使亲属摄耳,今云为之置后,则大夫皆可立后矣,故曰:「春秋之礼,非周初之礼也。」孔氏曰:「此所置之后,谓暂为丧用,假用大夫之礼。」呜呼!子可暂用乎?所以为此曲说者,无非欲周旋记文,以为周初礼耳。按:传云「母以子贵」,夫母可以子贵,父反不可以子贵乎?因是知后世礼法之制恒有过于前代者,如推臣之所生以为封赠之典是也,此仿国家追王礼以及其臣,所谓锡类之仁,以孝治天下者也,使当时有此,无复此说之悖戾,使人疑骇矣。孔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