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  ○“訾之者,是不知礼之所由生也”者,言若訾毁,不信礼之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如此之人,是不识知礼之所由生也。言不知礼之有法则也。
  夫礼,吉凶异道,不得相干,取之阴阳也。吉礼、凶礼异道,谓衣服、容貌及器物也。丧有四制,变而从宜,取之四时也。有恩有理,有节有权,取之人情也。恩者仁也,理者义也,节者礼也,权者知也。仁、义、礼、知,人道具矣。“取之四时”,谓其数也。“取之人情”,谓其制也。
  ○知音智,下同。
  [疏]“夫礼”至“具矣”。
  ○正义曰:此一节覆说前文礼“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之事。不覆说“体天地”者,天地包此四时、阴阳、人情,无物不总,故不覆说“体天地”之事。
  ○“吉凶异道”者,言吉、凶各异其道,及衣服、容貌、器物不同也。“丧有四制,变而从宜”者,言门内主恩,若於门外,则变而行义。尊卑有定,礼制有恒,以节为限。或有事故,不能备礼,则变而行权,是皆“变而从宜”,取人情也。
  ○“恩者仁也,理者义也,节者礼也”,恩属於仁,理属於义,节属於礼,故云“节者礼也”。
  ○“权者知也”,量事权宜,非知不可,故云“权者知也”。
  ○“仁、义、礼、知,人道具矣”者,此总结四制之义。仁属东方,义属西方,礼属南方,知属北方。四时并备,是“人道具矣”。五常五行,四时无“信”者,知中兼之,故北方水为知,又为信,是取法四时,故不并数“信”也。
  其恩厚者其服重,故为父斩衰三年,以恩制者也。服莫重斩衰也。
  ○为,于伪反,下及注同。衰,七回反,注及下同。
  [疏]“其恩”至“者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四制之中恩制也。以父最深恩,故特举父而言之。其实门内诸亲为之著服,皆是“恩制”也。
  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资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资,犹操也。贵贵,谓为大夫君也。尊尊,谓为天子诸侯也。
  ○治,直吏反,下同。揜,於检反。断,丁乱反。操,七刀反,皇云“特也”。
  [疏]“门内”至“者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门外之治,四制之中义制也。“门内之治恩揜义”者,以门内之亲,恩情既多,揜藏公义,言得行私恩,不行公义。若《公羊传》云“有三年之丧,君不呼其门”是也。
  ○“门外之治义断恩”者,门外,谓朝廷之间。既仕公朝,当以公义断绝私恩。若《曾子问》“父母之丧,既卒哭,金革之事无辟”是也。
  ○“资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者,言操持事父之道以事於君,则敬君之礼与父同。
  ○“贵贵”者,贵,谓大夫之臣事大夫为君者也。大夫始入尊境,则是贵也。此臣尽敬此君,故云“贵贵”也。
  ○“尊尊”者,尊尊,谓天子、诸侯之臣事天子、诸侯为君者也。天子、诸侯同为南面,则是尊也。此臣极敬此君,故曰“尊尊”也。
  ○“义之大者也”,以义断恩,内外如一,虽复大夫与王侯有异,而其臣敬不殊,故并云“义之大者也”。
  ○“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言“亦”,谓亦同於父也。
  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练,毁不灭性,不以死伤生也。丧不过三年,苴衰不补,坟墓不培。祥之日鼓素琴,告民有终也,以节制者也。资於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食,食粥也。沐,谓将虞祭时也。补、培,犹治也。鼓素琴,始存乐也。三年不为乐,乐必崩。
  ○期音基,下同。苴,七馀反。坟,扶云反。培,步回反,徐扶来反。为,于伪反,下注“为君”同。齐音咨。见,贤遍反。粥,之六反。
  [疏]“三日”至“尊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四制之中节制也。
  ○“苴衰不补”者,言苴麻之衰,虽破不补。
  ○“坟墓不培”者,培,益也。一成丘陵之后,不培益其土。
  ○“祥之日鼓素琴”者,大祥之日,得鼓素琴。
  ○“告民有终也”者,言所以为此上事,告教其民使衰有终极也。
  ○“以节制者也”,以情实未已,仍以礼节为限制,抑其情也。自此以上,皆节制之事,从此以下,更申明节制。欲尊归其一,故更明无二尊之理。
  ○“资於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者,言操持事父之道以事於母,而恩爱同。恩爱虽同,而服乃有异,以不敢二尊故也。故以“天无二日”,及“家无二尊”之等,明皆归於尊一,以治理之也。“天无二日”至“二尊也”,此总结“无二尊”之理也。
  ○注“食食粥”至“必崩”。
  ○正义曰:沐,谓将虞祭时也。《士虞记》曰“沐而不栉”,故知“沐,谓将虞祭时”。虞后有事得沐浴也,故《杂记》云:“非虞附练祥,无沐浴。”云“鼓素琴,始存乐也”。於此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