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之带,特其葛不变之也。此言“包”、“特”者,明於卑可以两施,而尊者不可贰。既练,遭大功之丧,麻葛重。此言大功可易斩服之节也。斩衰已练,男子除绖而带独存,妇人除带而绖独存,谓之单。单,独也。遭大功之丧,男子有麻绖,妇人有麻带,又皆易其轻者以麻,谓之重麻。既虞、卒哭,男子带其故葛带,绖期之葛绖,妇人绖其故葛绖,带期之葛带,谓之重葛。
  ○重,直龙反,注及下“不言重”、“言重者”同。
  [疏]“斩衰”至“者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居丧外貌轻重之异。
  ○“苴,恶貌也”者,苴是黎黑色,故为“恶貌也”。
  ○“大功貌若止”者,止,平停不动也。大功转轻,心无斩剌,故貌不为之变,又不为之倾,故貌若止於二者之间。衰因锻布,带屦亦轻。其绖色用枲同者,自别表义耳。
  ○“斩衰之哭,若往而不反”者,若,如也。言斩衰之哭,一举而乃气绝,如似气往而不却反声也。
  ○“哀容可也”者,言小功、緦麻,其情既轻,哀声从容,於理可也。
  ○“斩衰唯而不对”者,但“唯”於人,不以言辞而对也。皇氏以为亲始死,但“唯”而已,不以言对。案《杂记》云三年之丧,对而不问。为在丧稍久,故对也。
  ○“大功言而不议”者,大功稍轻,得言他事,而不议论时事之是非。《杂记》云:“齐衰之丧,言而不语。”彼谓言己事,故郑彼注云:“言,言己事也。为人说为‘语’。”与此“言”异也。
  ○“斩衰三日不食”者,谓三日之内。《孝经》云“三日而食”者,谓三日之外乃食也。
  ○“齐衰二日不食”者,皇氏云:谓正服齐衰也。《丧大记》云“三不食”者,当是义服齐衰。“小功、緦麻再不食”者,《丧大记》云:壹不食,再不食。则是壹不食,谓緦麻;再不食,谓小功也。与此不同者,熊氏云:“异人之说,故其义别也。”
  ○“父母之丧,既虞、卒哭”者,此明父母终丧以来所食之节也。
  ○“又期而大祥,有醯酱”者,谓至大祥之节,食醯酱。则小祥食菜果之时,但用盐酪也。若不能食者,小祥食菜果之时,得用醯酱也。故《丧大记》云:“小祥食菜果,以醯酱。”
  ○“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又云“食肉者,先食乾肉”,《丧大记》云“祥而食肉”者,异人之说,故不同也。
  ○注“先饮”至“厚味”。
  ○正义曰:以醴酒味薄,乾肉又涩,所以先食之者,以丧服除,孝子不忍发初御醇厚之味,故饮醴酒、食乾肉也。
  ○“父母之丧,居倚庐”者,此明初遭五服之丧,居处之异也。
  ○“芐翦不纳”者,芐为蒲苹为席,翦头为之,不编纳其头而藏於内也。
  ○“父母之丧,既虞、卒哭”者,此明遭父母之丧,至终服以来,所居改变之节:即斩衰“居倚庐”,齐衰“居垩室”,论其正耳。亦有斩衰不居倚庐者,则《杂记》云“大夫居庐,士居垩室”,是士服斩衰而居垩室也。亦有齐衰之丧不居垩室者,《丧服小记》云“父不为众子次於外”,注云“自若居寝”是也。
  ○“斩衰三升”者,此明五服精粗之异。
  ○“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緦”者,以三月之丧,治其麻缕,其细如緦,故云“緦麻”。以朝服十五升,抽去其半,缕细而疏也。“有事其缕”,事,谓锻治其布纑缕也。“无事其布”,谓织布既成,不锻治其布,以哀在外故也。
  ○注“此齐”至“差也”。
  ○正义曰:此齐衰多二等者,案《丧服记》云“齐衰四升”,此经云“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多於《丧服》篇之二等,故云“多二等”也。云“大功小功多一等”者,案《丧服记》云“大功八升、若九升”,此云“大功七升、八升、九升”,是多於《丧服》一等也。《丧服记》又云“小功十升,若十一升”,此云“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是多於《丧服》一等也,故云“大功、小功多一等”也。云“服主於受”者,以《丧服》之经,理主於受服者。而言以大功之殇无受服,不列大功七升,以《丧服》父母为主,欲其文相值,故略而不言,故云“服主於受”也。云“是极列衣服之差也”者,以《丧服》既略,故记者於是经极列衣服之差,所以齐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也。
  ○“斩衰三升”者,此明父母之丧,初死至练冠衰升数之变,并明练后匙苎之差也。“受以成布六升”者,以言三升、四升、五升之布,其缕既粗疏,未为成布也。六升以下其缕渐细,与吉布相参,故称“成布”也。
  ○“葛带三重”者,谓男子也。既虞、卒哭受服之节,要中之带,以葛代麻,带又差小於前,以五分去一,唯有四分,见在三重,谓作四股纠之,积而相重,四股则三重。未受服之前,麻带为两股相合也。此直云“葛带三重”,则首绖虽葛,不三重也,犹两股纠之也。
  ○“期而小祥,练冠縓缘”者,父没为母,与父同也。至小祥,又以卒哭后冠受其衰,而用练易其冠也。又练为中衣,以縓为领缘也。
  ○“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