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苴杖”至“桐也”。
  ○正义曰:此一经解丧服苴杖削杖也。然杖有苴、削异者。苴者,黯也。夫至痛内结,必形色外章,心如斩斫,故貌必苍苴,所以衰裳绖杖,俱备苴色也。必用竹者,以其体圆性贞,履四时不改,明子为父礼中痛极,自然圆足,有终身之痛故也。故断而用之,无所厌杀也。
  ○“削杖”者,削,杀也,削夺其貌,不使苴也。必用桐者,明其外虽被削,而心本同也,且桐随时凋落。此谓母丧,示外被削杀,服从时除,而终身之心当与父同也。
  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
  [疏]“祖父”至“三年”。
  ○正义曰:此一经论適孙承重之服。
  ○“祖父卒”者,谓適孙无父而为祖后,祖父已卒,今又遭祖母丧。故云“为祖母后”也。事事得中,如父卒为母,故三年。若祖父卒时父已先亡,亦为祖父三年。若祖卒时父在,已虽为祖期,今父没,祖母亡时,已亦为祖母三年也。
  ○注“祖父”至“没也”。
  ○正义曰:言亦谓无父者,若父在则不然也。
  为父母、长子稽颡。丧尊者及正体,不敢不尽礼。
  ○为,于伪反,下“为夫”、注“为无后”并同。长,丁丈反,篇内并同。稽音启。颡,素党反。大夫吊之,虽緦必稽颡。尊大夫,不敢以轻待之。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馀则否。恩杀於父母。
  ○杀,所戒反,徐所例反,后文注同。
  [疏]“为父”至“则否”。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合稽颡之事,各依文解之。
  ○“为父母、长子稽颡”者,谓重服先稽颡而后拜者也。父母长子,并重故也。其馀期以下,先拜后稽颡也。
  ○“大夫吊之,虽緦必稽颡”,前文“为父母、长子稽颡”,谓平等来吊,故先稽颡而后拜。若为不杖齐衰以下,则先拜宾后稽颡。今大夫吊士,虽是緦麻之亲,必亦先稽颡而后拜,故皇氏载此稽颡,谓“先拜而后稽颡”,若平等相吊,小功以下,皆不先拜后稽颡;若大夫来吊,虽緦麻,必为之先拜而后稽颡,今删定。云“小功以下不稽颡”,文无所出。又此稽颡与上文稽颡是一,何得将此为先拜后稽颡?其义非也。
  ○“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馀则否”,亦先稽颡而后拜,“其馀否”者,谓父母也。以受重他族,其恩减杀於父母也。
  男主必使同姓,妇主必使异姓。谓为无主后者为主也。异姓,同宗之妇也。妇人外成。
  [疏]“男主”至“异姓”。
  ○正义曰:此一经论妇人外成之事,庾氏云:“丧有男主以接男宾,女主以接女宾。若父母之丧,则適子为男主,適妇为女主也。”今或无適子適妇为正主,遣他人摄主。若摄男主,必使丧家同姓之男。若摄妇主,必使丧家异姓之女。
  ○注“谓为”至“外成”。正义曰:“知谓为无主后者为主也”者,以经云“必使同姓”,“必使异姓”,故知先无主后。云“异姓,同宗之妇也”者,同宗谓丧家同宗,其妇必与丧家异姓,故云“异姓,同宗之妇”。云“妇人外成”者,解妇主使异姓之意。今与死者同姓妇人,不得与丧家为丧主,以其外成,適於他族,故不得自与已同宗为主。此云“异姓”者,与夫家为异姓。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不敢以已私废父所传重之祭祀。
  ○为出,于伪反,下注“为其族人”、“为其兄弟”同。传,丈专反,下“传重”皆同。
  [疏]“为父”至“无服”。
  ○正义曰:此一经论適子承重,不得为出母著服之事。出母,谓母犯七出,为父所遣。而母子至亲,义不可绝。父若犹在,子皆为出母期。若父没后,则適子一人不复为母服,所以然者,已系嗣烝尝,不敢以私亲废先祖之祀,故无服。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已上亲父,下亲子,三也。以父亲祖,以子亲孙,五也。以祖亲高祖,以孙亲玄孙,九也。杀,谓亲益疏者,服之则轻。
  ○已音纪。
  [疏]“亲亲”至“毕矣”。
  ○正义曰:此一经广明五服之轻重,随人之亲疏,著服之节。
  ○“亲亲以三”者,以上亲父,下亲子,并已为三,故云“亲亲以三”。“为五”者,又以父上亲祖,以子下亲孙,曏者三,今加祖及孙,故言五也。
  ○“以五为九”者,已上祖下孙则是五也,又以曾祖故亲高祖,曾孙故亲玄孙,上加曾高二祖,下加曾玄两孙,以四笼五,故为九也。然已上亲父,下亲子,合应云“以一为三”,而云“以三为五”者,父子一体,无可分之义,故相亲之说不须分矣。而分祖孙,非已一体,故有可分之义,而亲名著也。又以祖亲曾祖,以孙亲曾孙,应云“以五为七”,今言“九”者,曾祖、曾孙,为情已远,非已一体所亲,故略其相亲之旨也。庾氏云:“由祖以亲曾、高二祖,由孙以亲曾、玄二孙。服之所同,义由於此也。”
  ○“上杀”者,据已上服父祖而减杀故服父三年,服祖减杀至期,以次减之,应曾祖大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