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封方二百里者不过二十五,及馀方百里者,谓之小国。盈上四等之数,并四十六。一州二百一十国,则馀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凡处地方千里者五方,百里者五十九,其馀方百里者四十一,附庸地也。
  ○间音闲,章,之尚反。
  [疏]“凡四”至“十国”。
  ○正义曰:此一节论四海之内九州,州别建国多少及附庸间田之法,如郑所注,此经云是殷法也。《周礼》则九服,夷镇蕃三服谓之四海,四海之内,谓要服以内。殷则服数无文,则必不与周同。按《尔雅 释地》云:“九夷八狄七戎六蛮,谓之四海。”孙炎云:“海之言晦,晦闇於礼义。”此言四海之内,谓夷狄之内也。地方三千里,以开方计之,三三如九,方千里者有九。其一为天子县内,下文具之。以外八州,州别方千里者有一。州建百里之国三十,是公国也;七十里之国六十,是侯国也;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是伯国也,是一州凡二百一十国。必二百一十国者,按《元命包》云:“阳成於三,列於七,三七二十一,故二百一十国也。”“其馀以为附庸间田”,谓置二百一十国外之馀地,为附庸间田也。若封人,附於大国谓之附庸。若未封人,谓之间田。每州二百一十国所馀之地者,则下文云“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是也。
  ○注“建立”至“地也”。
  ○正义曰:建是树立之义,故建为立也。云“立大国三十,十三公也”者,郑以天子县内三公之国亦百里,今畿外大国亦百里,是准拟畿内三公之地,故云“十三公”也。每十个国则准一公,是三十国准於三公也。云“立次国六十,十六卿也”者,亦以畿内六卿之地方七十里,今畿外次国亦七十里,故知准拟六卿,言十於六卿六十也。通三孤则谓之九卿,据有职事者言之,故为六卿也。云“立小国百二十,十二小卿也”者,小卿则天子畿内大夫,国方五十里,今畿外小国亦五十里,是准拟大夫,当十於十二小卿也。定本云“十十二小卿”,重有十字,俗本直云十二小卿,俗本误也。云“名山大泽不以封者,与民同财”者,若封诸侯,则诸侯为主,若不得取其财物,故不封诸侯,使民共取,故《山虞职》云“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是也。云“不得障管,亦赋税之而已”者,既不封诸侯,其诸侯不得障塞管领,禁民取物,民既取物,随其所取赋税而已,故《泽虞》云“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以时入之于王府”是也。定本云“不得不管,亦赋税而已”,谓虽不封诸侯,诸侯不得不管。若如此解,则於“而已”二字为妨,恐定本误也。云“此殷制也”者,以夏时万国,则地馀三千里,周又中国方七千里,今大界三千,非夏非周,故云“殷制也”。其实夏之末年,亦与殷同方三千里,故下云“天子之县内”,郑注云“县内,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又云“夏末既衰,夷狄内侵”,“土地减,国数少”是也。云“周公制礼,九州大界方七千里”者,按《大行人》“邦畿方千里,其外方五百里,谓之侯服”、甸服、男服、采服、卫服、要服,服五百里,通王畿四面相距为七千里。《大行人》要服已外,即云“九州之外,谓之蕃国”,是要服以内为中国也。云“设法一州,封地方五百里者不过四”者,言设法谓假设为法,非实封也,故《职方》云“千里封公,以方五百里则四公”,注云“每事言则者,设法也”,是不实封。必知不实封者,以每州有四公,八州则三十二公。周之上公,则惟杞、宋耳,故知非实封也。一州有千里之方六,则一个千里之方,为方百里者百;一个五百里之国,为方百里者二十五,四个二十五用千里之方一,是方五百里者不过四也。云“又封方四百里者不过六”者,以一个四百里之国,为方百里者一十六,六个一十六为九十六,是用百里之方九十六,为六个四百里之国,故云“方四百里者不过六”,用千里之方一,犹馀百里之方四。云“又封方三百里者不过十一”者,以一个三百里之国,为方百里者九,十一个九为九十九,是用百里之方九十九,故云“封方三百里者不过十一”,用千里之方一,犹馀百里之方一。云“又封方二百里者不过二十五”者,以一个二百里之国,为方百里者四,二十五个二百里国,用千里之方一,故云“封方二百里者不过二十五”。云“盈上四等之数”者,谓将此百里小国一百六十四,添盈公、侯、伯、子四等之数四十六,则为一州二百一十国也。云“则馀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者,以其上惟云“馀方百里者,谓之小国”,不显其数多少,直言盈上四等之数。四等既有四十六,若添满二百一十,必须百六十四,故云“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云“凡处地方千里者五,方百里者五十九”者,封公则四,是用千里之方一;封侯则六,又用千里之方一;封伯十一,又用千里之方一;封子二十五,又用千里之方一,封男百,又用千里之方一。是处地方千里者五,男国更须六十四,则应须百里之方六十四,但千里之方六,封侯之外,犹馀百里之方四,千里之方封伯十一之外,犹馀百里之方一,是五个千里之方内,总馀百里之方五,得为五个男国,则五个千里之方,更得五十九外个百里之方,是满六十四也。云“其馀方百里者四十一,附庸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