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幽之故也”。
  ○正义曰:上“之”训往,下“之”语助,言葬於国北及北首者,鬼神尚幽暗,往诣幽冥故也。殡时仍南首者,孝子犹若其生,不忍以神待之。
  既封,主人赠,而祝宿虞尸。赠以币,送死者於壙也。於主人赠,祝先归。
  [疏]“既封”至“虞尸”。
  ○正义曰:“既封”,谓葬已下棺。郑不破“窆”字者,从上可知也。云“主人赠,而祝宿虞尸”者,谓主人以币赠死者於壙之时,祝先归宿戒虞尸。案《既夕礼》主人“赠用制币,玄纁束帛也”。案《士虞礼记》云:“男,男尸。女,女尸。”是虞有尸也。
  既反哭,主人与有司视虞牲,日中将虞,省其牲。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所使奠墓有司来归乃虞也。舍奠墓左,为父母形体在此,礼其神也。《周礼 冢人》:“凡祭墓为尸。”
  ○舍奠音释,注同。
  [疏]“有司”至“而虞”。
  ○正义曰:此谓既窆之后事也。有司,修虞之有司也。几,依神也。筵,坐神席也。席敷陈曰筵。舍,释也。奠,置也。墓道向南,以东为左,孝子先反脩虞,故有司以几筵及祭馔置於墓左,礼地神也。言以父母形体所托,故礼其地神以安之也。“反,日中而虞”者,“反”谓所使奠墓左有司归也。“虞”者,葬日还殡宫安神之祭名。必用日中者,是日时之正也。《士虞礼》云:“日中而行事。”注云:“朝葬,日中而虞。君子举事必用辰正也。再虞、三虞皆用质明。”案周人尚赤,大事用日出,故朝葬也。
  ○注“所使”至“为尸”。
  ○正义曰:郑恐奠墓有司未归,即非虞祭,故云“奠墓有司来归,乃虞也”。必知归始虞者,以经云“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是奠墓者回反,日中而虞。引《周礼 冢人》“凡祭墓为尸”者,证葬毕奠墓。案《周礼 冢人》“为尸”谓祈祷,不同者,以言“凡祭墓”,“凡”者非一,诸祭皆是。
  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弗忍其无所归。
  ○离,力智反,下同。是月也,以虞易奠。虞,丧祭也。卒哭曰“成事”。既虞之后,卒哭而祭,其辞盖曰“哀荐成事”,成祭事也。祭以吉为成。
  [疏]注“既虞”至“为成”。
  ○正义曰:既虞祭之后,至於卒哭,其卒哭祭辞,盖曰“成事”。所以称“盖”者,以其《士虞礼》无文,唯《杂记》及此有卒哭成事,故郑约之为解,又称“盖”以疑之。以虞祭之时,以其尚凶,祭礼未成。今既卒无时之哭,唯有朝夕二哭,渐就於吉,故云“成事”,祭以吉为成故也。其虞与卒哭,尊卑不同。案《杂记》:“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又《杂记》云:“内此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杂记》又云:“诸侯七虞,大夫五,士三。”谓之“虞”者,郑注《士虞礼》云:“虞,安也,所以安神。”虞皆用柔日。柔日者,郑注《士虞礼》云:“柔日阴,阴取其静。”最后一虞用刚日。故《士虞记》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郑注云:“用刚日,刚日,阳也。阳取其动。”谓动而将祔庙也。《杂记》云:“诸侯七虞。”然则天子九虞也。士三虞卒哭,同在一月。初虞已葬日而用柔,第二虞亦用柔日。假令丁日葬,葬日而虞,则已日二虞,后虞改用刚,则庚日三虞也。故郑注《士虞礼》云:“士则庚日三虞。”三虞与卒哭相接,则壬日卒哭也。《士虞礼》云:“明日祔於祖父。”则祭明日,祔也。士之三虞用四日,则大夫五虞当八日,诸侯七虞当十二日,天子九虞当十六日,最后一虞,与卒哭雷墁,“用刚日”。大夫以上卒哭者,去虞相校两月,则虞祭既终,不得与卒哭相接。崔氏解:“既正礼得终,其虞后卒哭之前,刚日虽多,不须设祭,以正礼成也。故此下云:‘不忍一日未有所归也。’谓不成正礼,赴葬赴虞是也。”崔又一解。虞后卒之前,不可无祭,亦以刚日接之,恐此解非也。
  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卒哭吉祭。
  ○易,以豉反,徐音亦。明日,祔于祖父。祭告於其祖之庙。
  ○祔音附。其变而之吉祭也。比至於祔,必於是日也接;不忍一日末有所归也。末,无也。日有所用接之,《虞礼》所谓“他用刚日”也。其祭,祝曰哀荐,曰成事。
  ○比,必利反。
  [疏]“其安”至“归也”。正义曰:上云虞卒哭及祔,皆据得常正礼,此经所云,谓不得正礼,故谓之“变”,以其变常礼也。所以有变者,或时有迫促,或事有忌讳,未及葬期,死而即葬者,即《丧服小记》所云赴葬者,赴虞者,三月而后卒哭。彼据士礼而言,速葬速虞之后,卒哭之前,其日尚赊,不可无祭,谓之为变。其既虞之后,变礼而之吉祭也。之,往也。既虞,往至吉祭。其礼如何?既虞比至於祔以来,必於是日接,谓於是三虞卒哭之间,刚日而连接其祭,谓恒用刚日。所以恒用刚日接之者,孝子不忍使亲每一日之间无所归依。
  ○注“末无”至“成事”。
  ○正义曰:“《虞礼》所谓他用刚日”者,此经所云“变”者,虞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