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注“言若”至“外一”
  ○释曰:云“鼓钲之间同方六”者,据上圜可知。言“今宜异”者,此锺有大小不同,明厚薄宜异,不得同取六也。云“又十分之一犹大厚,皆非也。若言鼓外钲外则近之”者,郑不敢正言,是故云近之。云“鼓外二,钲外一”者,据上所图,鼓外有铣间,乃铣外有二间,钲外唯一间,就外中十分之一为锺厚可也。

  锺大而短,则其声疾而短闻。(浅则躁,躁易竭也。
  ○闻,音问,下同。易,以豉反。)

  [疏]“锺大”至“短闻”
  ○释曰:此二者,於乐器中,所系纵声舒而闻远,亦不可。是以《乐记》云“止如槁木”,不欲闻远之验也。故郑云深则安,安难息也。

  为遂,六分其厚,以其一为之深而圜之。(厚,锺厚。深谓之也。其圜。故书“圜”或作“围”,杜子春云:“当为圜。”)

  [疏]“为遂”至“圜之”
  ○释曰:此遂谓所击之处,初铸作之时,即已深而圜,以拟击也。

  氏为量,改煎金锡则不耗。(消氵柬之精,不复减也。,古文或作历。玄谓量当与锺鼎同齐。工异者,大器。
  ○消氵柬,音练,下同。复,扶又反。咸,洽斩反,本亦作减。齐,才计反。)

  [疏]注“消氵柬”至“大器”
  ○释曰:言“改煎金锡”者,如重煎,谓之改煎也。“不耗”,耗,减也。故郑云“消氵柬之精,不复减也”。“玄谓量当与锺鼎同齐。工异者,大器”者,按上文云“凫氏为磬,氏为量”,六等之中,云“六分其金而锡居其一,谓之锺鼎之齐”,是上齐。中不言氏为量在上齐中。郑以凫氏为锺,锺鼎在上齐之中,氏为量,量是锺类,故知亦在上齐之中矣。故云量当与锺鼎同齐也。云“工异者”,凫氏为锺,不使岛氏兼造量,器大,虽同齐,使别工为之。

  不毛然後权之,(权,谓称分之也。虽异法,用金必齐。
  ○称,尺证反。)

  [疏]注“权谓”至“必齐”
  ○释曰:云“称分之也”者,谓称金多少,分之以拟铸器也。云“虽异法,用金必齐”者,法谓模。假令为两个,即为两个模,是异法。用金必齐者,器之用金多少,必须齐均也。

  权之然後准之,(准,故书或作“水”,杜子春云:“当为水。金器有孔者,水入孔中,则当重也。”玄谓准击平正之,又当齐大小。)

  [疏]注“准故”至“大小”
  ○释曰:子春从故书为“水”,谓以水齐器。後郑不从者,此金仍未铸器,何得已有器以盛水也。後郑以“准”为“平”。前经已称知轻重,然後更击锻金,令平正之,齐其金之大小也。

  准之然後量之。(铸之於法中也。量读如量人之量。)

  [疏]注“铸之”至“之量”
  ○释曰:此量,谓既准讫,量金汁以入模中铸作之时也。言“量读如量人之量”者,《夏官 量人》直以量地远近及物多少,此量是量金少多之事,故读从之也。

  量之以为,深尺,内方尺而圜其外,其实一;(以其容为之名也。四升曰豆,四豆曰区,四区曰。,六斗四升也。十则锺。方尺,积千寸。於今粟米法,少二升八寸一分升之二十二。其数必容,此言大方耳。圜其外者,为之唇。)

  [疏]注“以其”至“之唇”
  ○释曰:言“量之以为”者,谓量金汁入模,以为六斗四升之。云“深尺,内方尺”者,此据模之形状。云“圜其外”者,谓向下方尺者,之形。向上谓之外。绕口圜之,又厚之以为唇。云“其实一”,受六斗四升也。云“以其容为之名也”者,此量器受六斗四升曰釜,因名此器为,故云以其容为之名也。云“四升曰豆”已下至“则锺”,《左氏传》昭三年,齐晏子辞。连引豆、区、釜、锺者,以其四者皆量器之名也。云“方尺,积千寸”者,云方尺者,上下及旁径为方尺,纵横皆十。破一寸一截,一截得方寸之方百,十截则得千寸也。又云“於今粟米法”者,术有粟为米之法,故云粟米法也。法,方一尺,深尺六寸二分,容一石。如前以纵横十截破之,一方有十六寸二分,容一升;百六十二寸,容一斗;千六百二十寸,容一石。今计六斗四升为釜,以百六十二寸受一斗,六斗各百为六百;六斗各六十,六六三十六,又用三百六十;六斗又各二寸,二六十二,又用十二寸。总用九百七十二寸,为六斗。於千寸之内,仍有二十八寸在。於六斗四升曰,又少四升,未计入。今二十八寸,取十六寸二分为一升,添前为六斗一升,馀有十一寸八分。又取一升分为八十一分,以十六寸二分,一寸当五分,十寸当五十分,又有六寸,五六三十,又当三十分,添前为八十分,是十六寸当八十也。仍有十分寸之二当一分。都并十六寸二分,当八十一分。如是,十一寸八分於八十一分当五十九,更得八十一分升之二十二分,始得一升。添前为六斗二升,复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