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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守王宫与其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疏]“其守”至“之事”
  ○释曰:蛮隶之事,事在下文,故云“如蛮隶之事”。

  蛮隶掌役校人养马。其在王宫者,执其国之兵以守王宫。在野外,则守厉禁。

  [疏]“蛮隶”至“厉禁”
  ○释曰:云“掌役校人”者,为校人所役使以养马。按《校人》,良马乘一师四圉,不见隶者,盖是杂役之中。“执其国之兵”,蛮隶、闽隶,俱是刀剑也。

  闽隶掌役畜养鸟而阜蕃教扰之,掌子则取隶焉。(杜子春云:“子当为祀。”玄谓掌子者,王立世子,置臣使掌其家事,而以闽隶役之。
  ○蕃,扶元反,下注同。)

  [疏]“闽隶”至“隶焉”
  ○释曰:云“掌役畜养鸟”者,谓若畜鸟氏掌畜禽鸟。阜,盛也,蕃,息也。使之盛太滋息,又教扰使从人意。
  ○注“杜子”至“役之”
  ○释曰:子春以子为祀,後郑不从者,《司隶职》祭祀、宾客、丧纪三者并言,此何得唯言其一,明存子解之,於义为允。“玄谓王立世子,置臣使掌其家事”者,言掌家事者,若国事不使隶,今取隶,故以家事而言也。

  夷隶掌役牧人养牛马,与鸟言。(郑司农云:“夷狄之人或晓鸟兽之言,故《春秋传》曰:‘介葛卢闻牛鸣,曰:是生三牺,皆用矣。’是以貉隶职掌与兽言。”)

  [疏]“夷隶”至“鸟言”
  ○释曰:云“掌役牧人”者,为牧人之所役使,牧牛牲。
  ○注“郑司”至“兽言”
  ○释曰:经唯云“与鸟言”,不言“兽”,先郑意,解鸟言者亦解兽言,故兼言之也。案僖二十九年,“介葛卢闻牛鸣,曰是生三牺,皆用之矣”。注云:“言八律之音,听禽兽之鸣,则知其嗜欲,生死可知。伯益明是术,故尧舜使掌朕虞。至周失其道,官又在四夷。”若周末失道,官本不在四夷,无解鸟兽之语者,何周公盛明制礼,使夷隶、貉隶与鸟兽之言?然者,贾、服意误,不与礼合,故为此说。

  其守王宫者与其守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貉隶掌役服不氏而养兽而教扰之,掌与兽言。(不言阜藩者,猛兽不可服,又不生乳於圈槛也。
  ○生,如字,刘色敬反。乳,而树反。圈,求阮反。槛,户览反。)

  [疏]“貉隶”至“兽言”
  ○释曰:夷貉相近,是以亦解兽言。若然,夷隶既鸟兽之言具解,而此貉隶解兽言亦解鸟言,互见之耳。

  其守王宫者与其守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秋官司寇下

  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宪,表也,谓县之也。刑禁者,国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罚者。司寇正月布刑于天下,正岁又县其书于象魏。布宪於司寇布刑,则以旌节出宣令之。於司寇县书,则亦县之于门闾及都鄙邦国。刑者,王政所重,故屡丁宁焉。诘,谨也,使四方谨行之。《尔雅》曰:“九夷、八蛮、六戎、五狄,谓之四海。”
  ○诘,起吉反。县,音玄,下同。)

  [疏]“布宪”至“四海”
  ○释曰:云“掌宪邦之刑禁”者,此文与“正月”以下为目。禁者,则士师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罚,故连刑言之也。云“正月之吉”者,此与《大司寇》正月之吉事同。大司寇布刑之时,此布宪亦布之於四方也。於司寇正岁县之时,此布宪亦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以达于四海也。布宪为司寇属官,於刑禁为重故每事共丁宁之也。
  ○注“宪表”至“四海”
  ○释曰:云“国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罚”者,《士师职》文。知布宪所县在门闾者,以其司寇所县在雉门,不可共处。此经云“执旌节”,以为行道之使,明在巷门之闾可知。云门闾,据在城内,经虽不云城内门闾,举外以见内,有门闾可知。经先邦国後都鄙,注先都鄙後邦国者,以都鄙据畿内三等采地,经後言之者,尊邦国轻都鄙。注先都鄙者,既见门闾,即先近後远,乃及四海,故注先都鄙,见从近及远之义也。引《尔雅》者,见刑禁远至夷狄,名此夷狄为四海者,海之言晦,晦漫礼仪也。

  凡邦之大事合众庶,则以刑禁号令。

  [疏]“凡邦”至“归令”
  ○释曰:云“邦之大事合众庶”者,谓征伐、巡守、田猎,皆是大事合众庶也。以其是布禁之官,故於聚众,每皆以刑禁号令也。

  禁杀戮掌司斩杀戮者,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司犹察也。察此四者,告於司寇罪之也。斩杀戮,谓吏民相斩相杀相戮者。伤人见血,见血乃为伤人耳。郑司农云:“攘狱者,距当狱者也。遏讼者,遏止欲讼者也。”玄谓攘犹却也,却狱者,言不受也。)

  [疏]注“司犹”至“受也”
  ○释曰:云“司犹察也”者,此禁杀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