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正月”至“敛之”
  ○释曰:“正月之吉”者,谓建子之月,正月一日也。言“始和”者,《太宰》注“凡治有故,言始和者,若改造云尔”,其实不改也。云“布刑于邦国都鄙”者,正月和,即以此月布于天下。云“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者,谓建寅正岁,邦国及都鄙并王家雉门,皆一时县之。“敛之”者,天子敛藏於明堂,诸侯敛藏於祖庙,月月受而行之,谓之听朔。
  ○注“正月”至“重之”
  ○释曰:郑云“天下”,即邦国都鄙也。云“正岁又县其书,重之”,知正岁乃县者,亦约《小司寇》知之也。

  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莅,临也。天府,祖庙之藏。
  ○约,於妙反。藏,才浪反。)

  [疏]“凡邦”至“天府”
  ○释曰:云“凡邦之大盟约”者,谓王与诸侯因大会同而与盟所有约誓之辞。云“莅其盟书,而登於天府”者,既临其盟书,因即登此盟书于天府。
  ○注“莅临”至“之藏”
  ○释曰:云“天府,祖庙之藏”者,《天府职》文。

  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六官,六卿之官也。贰,副也。
  ○会,古外反,下司会同。)

  [疏]“大史”至“藏之”
  ○释曰:大史、内史、司会,掌事皆与六卿同,故皆有副贰盟辞而藏之,拟相勘当也。

  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邦典,六典也。以六典待邦国之治。
  ○治,直吏反,下同。)

  [疏]注“邦典”至“之治”
  ○释曰:云“邦典、六典也”者,案《大宰职》“以典待邦国之治”,故邦国有狱讼之事来诣王府,还以邦典定之。

  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邦法,八法也。以八法待官府之治。
  ○断,丁乱反,下注皆同。)

  [疏]注“邦法”至“之治”
  ○释曰:案《大宰》云以“八法治官府”,是以卿大夫有狱讼,还以邦之八法断之。若然,《大宰》有“八则治都鄙”,此不言都鄙有狱讼,以八则断之者,都鄙有狱讼,都家之士告于方士治之,故此不言也。

  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邦成,八成也。以官成待万民之治。故书“弊”为“憋”。郑司农云:“憋当为弊。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也。弊之,断其狱讼也,故《春秋传》曰‘弊狱邢侯’。”
  ○弊,必世反,断也,後训断者,皆同。弊,刘芳灭反,又音卑设反。比,必利反。)

  [疏]注“邦成”至“邢侯”
  ○释曰:《大宰》云“以官成待万民之治”,是以庶民有狱讼,故以邦成弊之。弊亦断也,异其文耳。云“邦成八成也”者,则《小宰》云“一曰听征役以比居,二曰听师田以简稽”已下是也。先郑云“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也”者,此八者,皆是旧法成事品式。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也。《春秋传》者,《春秋左氏传》“晋邢侯与雍子争畜阝田,邢侯不胜,乃弊狱邢侯”,引之者,证弊为憋,义同也。

  大祭祀,奉犬牲。(奉犹进也。)

  [疏]“大祭”至“犬牲”
  ○释曰:犬属西方金,犬既当方之畜,故司寇奉进犬牲也。

  若祀五帝,则戒之日,莅誓百官,戒于百族。(戒之日,卜之日也。百族,谓府史以下也。《郊特牲》曰:“卜之日,王立于泽,亲听誓命,受教谏之义也。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太庙之内,戒百姓也。”)

  [疏]“若”至“百族”
  ○释曰:之言烟,烟祀五帝,谓迎气於四郊,及总享五帝於明堂也。云“戒之日”者,谓前十日卜之日,卜吉,即戒之使散齐。云“莅誓百官”者,谓馀官誓百官之时,大司寇则临之,云“戒於百族”者,大司寇亲自戒之。其百官所戒者,当太宰为之,是以《太宰》云:“祀五帝前期十日,帅执事而卜日,遂戒。”故知太宰戒百官也。若然,《太宰》云:“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太宰》虽云“掌百官誓戒”,戒则亲为之,誓则掌之而不亲誓。何者?此司寇卑於太宰,此云莅誓百官,岂司寇得临太宰乎?故知太宰掌之,馀小官誓之,司寇临之也。
  ○注“戒之”至“姓也”
  ○释曰:郑知百族府史以下者,以其王之百姓,亦同大宰戒之,故知百族府史胥徒也。引《郊特牲》者,欲见百族非王之亲,是府史以下也。云“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者,王自泽宫而还入皋门,至库门之内,大宰献命,命,即戒百官。又於库门而东入庙门,庙门之内戒百姓。彼注云:“百姓,王之亲也。”以亲,故入庙乃戒之。

  及纳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纳亨,致牲。
  ○亨,普庚反,刘普孟反,注同。下纳亨放此。)

  [疏]“及纳”至“如之”
  ○释曰:郑云“纳亨,致牲”者,谓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