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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注“凶器明器”
  ○释曰:因上文窆下棺讫,即遂入圹藏明器。明器,即《檀弓》云木不成斫,瓦不成味,琴瑟张而不平,笙竽备而不和,神明死者之器者也。

  正墓位,跸墓域,守墓禁。(位,谓丘封所居前後也。禁,所为茔限。)

  [疏]“正墓”至“墓禁”
  ○释曰:墓位,即上文昭穆为左右,是须正之,使不失本位。墓域,即上文兆域是也,谓四畔沟兆。跸,谓止行人不得近之。守墓禁,谓禁制不得漫入也。
  ○注“位谓”至“茔限”
  ○释曰:云“丘封所居前後”者,即上文为诸侯及有功者居前,为卿大夫士者居後是也。云“禁所为茔限”者,谓禁者以茔域为限而禁之。

  凡祭墓,为尸。(祭墓为尸,或祷祈焉。郑司农云:“为尸,冢人为尸。”)

  [疏]注“祭墓”至“为尸”
  ○释曰:後郑知此祭墓为祷祈者,上文“遂为尸”,是墓新成祭后土;此文云“凡”,非一,故知谓祷祈也。先郑云“为尸,冢人为尸”者,上文祭墓,谓始穿地时,此文据成墓为尸。後郑以此亦得通一义,故引之在下。是以《礼记 檀弓》云“有司舍奠於墓左”,彼是成墓所祭,亦引此“凡祭墓为尸”证成墓之事也。

  凡诸侯及诸臣葬於墓者,授之兆,为之跸,均其禁。

  [疏]“凡诸”至“其禁”
  ○释曰:上文唯见王及子孙之墓地,不见同姓异姓诸侯之墓地,故此经睹见之。若然,此墓地旧有兆域,今新死者随即授之耳。

  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为之图,(凡邦中之墓地,万民所葬地。)

  [疏]注“凡邦”至“葬地”
  ○释曰:郑知邦中之墓地是万民葬地者,以其冢人掌王墓地,下文云“令国民族葬”,非有爵者,故知经邦墓是万民。若然,下云“掌其度数”,郑云“度数,爵等之大小”,而见有爵者,谓本为庶人设墓,其有子孙为卿大夫士,其葬不离父祖,故兼见卿大夫士也。

  令国民族葬,而掌其禁令,(族葬,各从其亲。)

  [疏]注“族葬各从其亲”
  ○释曰:经云“族葬”,则据五服之内亲者共为一所而葬,异族即别茔。知族是五服之内者,见《左传》哭诸之例云:“异姓临於外,同姓於宗庙,同宗於祖庙,同族於祢庙。”故知族是服内,是以郑云“各从其亲”也。

  正其位,掌其度数,(位,谓昭穆也。度数,爵等之大小。)

  [疏]注“位谓”至“大小”
  ○释曰:凡万民墓地,亦如上文豫有昭穆为左右,故云“正其位”。云“度数,爵等之大小”者,亦如《冢人》云“丘封之度与其树数”也。

  使皆有私地域。(古者万民墓地同处,分其地使各有区域,得以族葬後相容。)

  [疏]注“古者”至“相容”
  ○释曰:知古者墓地同处者,上文云族葬是同处。云“使相容”者,释经私地域也。

  凡争墓地者,听其狱讼。(争墓地,相侵区域。)帅其属而巡墓厉,居其中之室以守之。(厉,茔限遮列处。郑司农云:“居其中之室,主官寺在墓中。”)

  [疏]“帅其”至“守之”
  ○释曰:云“帅其属”者,墓大夫帅下属官也。云“巡墓厉”者,谓墓大夫帅其属巡行遮列之处。云“居其中之室以守之”者,谓万民葬地,族葬地中央为室,而万民各自守之。注先郑云“官寺”,寺则室也。

  职丧掌诸侯之丧及卿大夫士凡有爵者之丧,以国之丧礼莅其禁令,序其事。(国之丧礼,《丧服》、《士丧》、《既夕》、《士虞》今存者,其馀则亡。事,谓小敛、大敛、葬也。)

  [疏]“职丧”至“其事”
  ○释曰:言“诸侯”者,谓畿内王子母弟得称诸侯者,若《司裘》云“诸侯共熊侯豹侯”者也。言“凡有爵者”,还是卿大夫士,言“凡”以该之耳。云“序其事”者,谓若袭敛殡葬先後之事。
  ○注“国之”至“葬也”
  ○释曰:云“国之丧礼,《丧服》、《士丧》、《既夕》、《士虞》今存者”,此据《仪礼》之内见在者而言,故云今存者。但《士丧礼》,始死时事;《既夕》,葬时事;《士虞》,葬讫及日中而虞事也。云“其馀则亡”者,但《仪礼》本事义三千条,其时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丧与既夕及虞、卒哭,与、小祥、大祥礼皆有,遭暴秦而亡,汉兴唯得十七篇,高堂生所传,即今《仪礼》是也,故云其馀则亡。云“事谓小敛、大敛、葬也”者,举大事而言,其间仍有袭事,亦掌之,下文别见祭,故此不兼也。

  凡国有司以王命有事焉,则诏赞主人。(有事,谓含礻遂赠之属。诏赞者,以告主人,佐其受之。郑司农云:“凡国,谓诸侯国。有司,谓王有司也。以王命有事,职丧主诏赞主人。”玄谓凡国有司,有司从王国以王命往。
  ○,芳凤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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