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为大水用鼓。引之,证其日月得有用鼓法。《春秋》不记救月食者,但日食是阴侵阳、臣侵君之象,故记之;月食是阳侵阴、君侵臣之象,非逆事,故略不记之也。

  大丧,则诏大仆鼓。(始崩及窆时也。)

  [疏]注“始崩”及“窆时也”
  ○释曰:案《大仆职》云:“大丧,始崩,戒鼓,传达于四方,窆亦如之。”是郑所据也。

  舞师,掌教兵舞,帅而舞山川之祭祀;教舞,帅而舞社稷之祭祀;教羽舞,帅而舞四方之祭祀;教皇舞,帅而舞旱之事。(羽,析白羽为之,形如也。四方之祭祀,谓四望也。旱之事,谓雩也。,热气也。郑司农云:“皇舞,蒙羽舞。书或为{羽王},或为义。”玄谓皇,析五采羽为之,亦如。
  ○,呼但反。{羽王},音皇。)

  [疏]“舞师”至“之事”
  ○释曰:云“掌教兵舞”,谓教野人使知之。国有祭山川,则舞师还帅领往舞山川之祀,已下皆然。案《春官 乐师》有六舞,并有旄舞施于辟雍,人舞施于宗庙。此无此二者,但卑者之子不得舞宗庙之酎,祭祀之舞亦不得用卑者之子。彼乐师教国子,故有二者,此教野人,故无旄舞、人舞。
  ○注“羽析”至“如”
  ○释曰:但羽舞用白羽,舞用五色缯,用物虽异,皆有柄,其制相类,故云“形如”也。云“四方之祭祀谓四望也”,知者,若以四方连百物,则四方不止四望。今单云四方,四望。五岳、四渎亦布在四方,故知四方即四望也。云“旱之事谓雩也”者,《春秋》所云雩者皆释旱。又《祭法》云“雩,祭水旱”。故知旱谓雩祭也。云“,热气也”者,以其旱时多热气,又此字以日为形,以汉为声省,故知热气也。郑司农云“皇舞,蒙羽舞”者,先郑之意,盖见《礼记 王制》“有虞氏皇而祭”,皇是冕,为首服,故以此皇为凤皇羽蒙于首,故云蒙羽舞。自古未见蒙羽于首,故後郑不从之矣。云“书或为{羽王},或为义”者,礼本不同,故或为{羽王},或为义,皆不从之矣。“玄谓皇,析五采羽为之亦如”者,锺氏染鸟羽,象翟鸟凤皇之羽,皆五采,此舞者所执,亦以威仪为饰。言皇是凤皇之字,明其羽亦五采,其制亦如舞。若然,舞、羽舞、皇舞,形制皆同也。

  凡野舞,则皆教之。(野舞,谓野人欲学舞者。)

  [疏]“凡野”至“教之”
  ○释曰:案《序宫》,舞徒四十人,其数有限。今云“皆教之”者,教虽四十,馀者有能学,皆教之,以待其阙耳。

  凡小祭祀,则不兴舞。(小祭祀,王玄冕所祭者。兴犹作也。)

  [疏]注“小祭”至“祭者”
  ○释曰:案上文云“凡祭祀百物之神,鼓兵舞舞”,又案《司服》云“群小祀,则玄冕。”注云:“群小祀,林泽坟衍四方百物之属。”如是,则小祭祀有兵舞、舞。而云不兴舞者,小祭祀虽同玄冕,若外神林泽之等则有舞,若宫中七祀之等则无舞,此文是也。

  ●卷十三

  牧人,掌牧六牲而阜蕃其物,以共祭祀之牲。(六牲谓牛、马、羊、豕、犬、鸡。郑司农云:“,纯也。”玄谓,体完具。
  ○蕃,音烦。,音全。)

  [疏]“牧人”至“牲”
  ○释曰:云“掌牧六牲而阜蕃其物”者,阜,盛也。蕃,息也。物谓毛物。言使肥盛蕃息,各有毛物。谓五官各有牛人、羊人、犬人、豕人之等,择取纯毛物者以供牧人,牧人又供与充人,刍之三月以祭祀,故云“以共祭祀之牲”也。
  ○注“六牲”至“完具”
  ○释曰:案《尔雅》所释六畜,有马、牛、羊、豕、犬、鸡,故郑依而释之。案:膳夫供六牲,郑注云:“始养之曰畜,将用之曰牲。”则此云牲,亦据将用为言也。司农云“,纯也”,後郑不从者,《尚书》云牺,对牺不得为纯色,其纯,下文毛之者是也。故玄易之云“,体完贝”也。

  凡阳祀,用も牲毛之;阴祀,用黝牲毛之;望祀,各以其方之色牲毛之。(も牲,赤色。毛之,取纯毛也。阴祀,祭地北郊及社稷也。望祀,五岳、四镇、四渎也。郑司农云:“阳祀,春夏也。黝读为幽。幽,黑也。”玄谓阳祀,祭天於南郊及宗庙。
  ○黝,於纠反,司农音幽。)

  [疏]“凡阳”至“毛之”
  ○释曰:言“凡”,与下阳祀、阴祀、望祀等为目,故云凡以广之也。
  ○注“も牲”至“宗庙”
  ○释曰:も牲知是赤色者,见《明堂位》“周人も刚”,《檀弓》云“周人牲用も”,周尚赤而云用も,故知も是赤也。云“毛之,取纯毛也”者,对下文云“ζ是杂色”,则此经云毛之者,皆是取纯毛也。云“阴祀,祭地北郊及社稷也”,并“阳祀祭天於南郊及宗庙”者,但天神与宗庙为阳,地与社稷为阴。案《大宗伯》云“苍璧礼天,黄琮礼地”,谓圆丘方泽。下云“牲币各放其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