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不设刑。其行并是施之於人,故禁其恐有愆负,故设刑以防之也。造言乱民,民中特害,故六行之外,别加此二刑。

  以五礼防万民之伪,而教之中。(礼所以节止民之侈伪,使其行得中。郑司农云:“五礼谓吉、凶、宾、军、嘉。”)

  [疏]“以五”至“之中”
  ○释曰:“以五礼防万民之伪而教之中”者,案《礼记 乐记》云“礼者,著诚去伪”。故以礼防万民之伪,而教之使得中正也。
  ○注“礼所”至“军嘉”
  ○释曰:礼者,辨尊卑,别贵贼,皆有上下之宜,不得奢侈僭伪。故云礼所以节止民之侈伪也。使其行得中者,上不逼下,下不僭上,得其中正是也。郑司农云:“五礼谓吉凶宾军嘉”者,《春官 大宗伯》文也。

  以六乐防万民之情,而教之和。(乐所以荡正民之情思,使其心应和也。郑司农云:“六乐谓《云门》、《咸池》、《大韶》、《大夏》、《大》、《大武》。”
  ○思,悉吏反。应,应对之应。招,上朝反,本亦作韶。,音护,本亦作护。)

  [疏]“以六”至“之和”
  ○释曰:案《乐记》云“大乐与天地同和”,《孝经》云“移风易俗莫善於乐”,故大司徒云乐防万民之情而教之,使应和也。
  ○注“乐所”至“大武”
  ○释曰:案《乐记》云:“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莫不和亲。”故云“乐所以荡正民之情思,使其心应和”也。郑司农云六乐云门已下,皆《大司乐》文,至彼具释。案:前云六艺,礼、乐、射、御、书、数,不覆申射御书数,而独申礼乐二事,但化民以礼乐为急,故《乐记》云:“心中斯须不和不乐,而鄙诈之心入之矣。外貌斯须不庄不敬,而易慢之心入之矣。故乐也者,动於内者也。礼也者,动於外者也。”是致礼乐以治内外之急也。又《孝经》云“安上治民莫善於礼,移风易俗莫善於乐”。是礼乐为化民之急也,故特言礼乐耳。

  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其附于刑者归于士。(不服教,不厌服於十二教,贪冒者也。争罪曰狱,争财曰讼。有地治者,谓乡州及治都鄙者也。附,丽也。士,司寇士师之属。郑司农云:“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与其地部界所属吏共听断之。士谓主断刑之官,《春秋传》曰‘士荣为大士’。或谓归于圜土,圜土谓狱也,狱城圜。”
  ○治,直吏反,注及下“正治”并注同。断,丁乱反,注同。厌,於涉反,或於验反。)

  [疏]“凡万”至“于士”
  ○释曰:上以礼乐化民,而万民不厌服十二教,则斗争起。有狱讼者,将断割之时,恐其狱讼不审,故与其有地治者谓治民之官,共听而断之。若有小罪,则司徒决之。其附於五刑,则归於士,使秋官士师之等断之。
  ○注“不服”至“城圜”
  ○释曰:云“不服教,不厌服於十二教,贪冒者也”者,上以十二教教民,使不贪冒。其民有不厌服於十二教,即是贪冒之人也。厌有二种,有嫌厌,有厌饫之厌,谓若祭礼有阴厌之类是也。此言不厌服十二教者,谓不厌饫服行十二教也。又云“争罪曰狱,争财曰讼”者,案《秋官 大司寇》云“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狱讼相对,故狱为争罪,讼为争财。若狱讼不相对,则争财亦为狱,其义具在《秋官》释之。云“有地治者,谓乡州及治都鄙者也”者,司徒主六乡,明知有乡州也。案:上经布教於都鄙,明地治之内兼有都鄙可知。云“附,丽也”者,案《秋官》云“丽於法”,案《尚书 吕刑》“越兹丽刑”,故以附为丽。云“士,司寇士师之属”者,案:秋官有士司、乡士、遂士、县士,并主狱讼之事,故云士师之属也。司农云“《春秋传》曰”者,僖公二十八年,卫侯出奔。及其反国,误射杀弟叔武,元亘诉於晋,卫侯与元亘讼。晋使士荣为大士而听断之。引此者,欲见有狱必有讼,有讼者不必有狱。故彼是争罪之事,而言卫侯与元亘讼。云“或谓归於圜土,圜土谓狱也”者,司农之意,此经士或为土字,因即解土为圜土。圜土即狱也。云“狱城圜”者,更解圜土之意。圜土之义具在《秋官 司圜职》也。

  祀五帝,奉牛牲,羞其肆。(牛能任载,地类也。奉犹进也。郑司农云:“羞,进也。肆,陈骨体也。玄谓进所肆解骨体,《士丧礼》曰“肆解去蹄”。
  ○肆,托历反,注“肆解”、“肆去”同,司农音四,注“肆陈”同。)

  [疏]“祀五”至“其肆”
  ○释曰:云“祀五帝”者,谓五时迎气於四郊,及总享五帝於明堂,即大司徒奉牛牲。又云“羞其肆”者,羞,进也。肆,解也。谓於俎上进所解牲体於神坐前。
  ○注“牛能”至“去蹄”
  ○释曰:郑解司徒奉牛之意,故云“牛能任载,地类也”,故属地官司徒。郑司农云“羞,进也。肆,陈骨体也”者,骨体,肩臂脊胁之属。司农以肆为四音读之,故云肆,陈也。谓陈牲体於俎上,即体解折节为二十一体是也,故云陈骨体也。“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