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地事,均地贡”,并是徵敛土地之事,故在此宜也。
  ○注“均犹”至“者也。”
  ○释曰:案其职云“掌平土地以均地守”,故云均犹平也,是主平土地之政令也。

  草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草,除草。)

  [疏]“草人”
  ○释曰:草人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为之种”,又云“凡粪种,も刚用牛”之等,皆是土地之事,故在此宜也。案其职唯有粪种之文,无杀草之事,郑云“草,除草”者,无粪种者,杀草然後种之。职虽不言杀草,名为草人,明知除草,故郑云除草也。

  稻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疏]“稻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稼下地”,又云“泽草所生,种之芒种”,是土地之事,故在此。胥徒多者,以其并遣营种稻田。

  土训,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郑司农云:“训读为驯,谓以远方土地所生异物告道王也。《尔雅》云:训,道也。”玄谓能训说土地善恶之势。
  ○训,如字,司农音驯。驯,似遵反,刘音训,徐馀伦反。道,音导。)

  [疏]“土训”至“八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道地图以诏地事”,亦是土地之事,故在此。
  ○注“郑司”至“之势”
  ○释曰:司农云训读为驯,又引《尔雅》“训,道也”,玄谓能训说土地善恶之势,不从先郑者,案其职云“道地图,道地慝”,道自是道说,不得更训以为道,故後郑以为训说土地善恶。

  诵训,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能训说四方所诵习及人所作为久时事。)

  [疏]“诵训”至“八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道方志,以诏观事,以知地俗”,亦是土地之事,故在此。
  ○注“能训”至“时事”
  ○释曰:知“能训说四方所诵习事”者,其职云“掌道方志”,谓所识四方久远之事,是其能训说四方所诵习者也。云“及人所作为久时事”者,案其职云“以知地俗”,郑注云“博事也”,谓博知古事,是其人所作为久时事者也。

  山虞,每大山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中山,下士六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小山,下士二人,史一人,徒二十人。(虞,度也,度知山之大小及所生者。
  ○度,徒洛反,下同。)

  [疏]“山虞”至“十人”
  ○释曰:山虞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山林亦是土地之事,在此宜也。
  ○注“虞度也”至“生者”
  ○释曰:言“度知山之大小”者,但山之大小里数虽曰无文,据当时量度知其大小,然後设官分职使掌之。经文有中山,郑唯言大小者,略言之耳。云“及所生”者,山中所出金玉锡石禽兽草木,或有或无是也。

  林衡,每大林麓下士十有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中林麓,如中山之虞。小林麓,如小山之虞。(衡,平也。平林麓之大小及所生者。竹木生平地曰林,山足曰麓。
  ○麓,本亦作{林录},音鹿。)

  [疏]“林衡”至“小山之虞”
  ○释曰:云“大林麓下士十有二人”者,案上山虞中士四人,下士八人,相并亦十二人,但山虞尊,使中士为官首,下士为之佐。此林衡卑,故下士自为官首。胥徒多於山虞者,以其林麓在平地,盗窃林木多者,故须巡行者众,以是胥徒特多也。中林麓如中山之虞,小林麓如小山之虞,胥徒不多者,以其大林麓据特大者,故胥徒特多,中小已下自如寻常法,故如山虞。自此已下至泽虞皆是地事,故在《地官》。
  ○注“衡平也”至“曰麓”
  ○释曰:云“衡,平也。平林麓之大小”者,经有中林麓,郑不言者,亦略言也。云“竹木生平地曰林”者,对山中之林自是山虞掌,此别言林衡,故知竹木生平地者。云“山足曰麓”者,《尔雅》文。山足亦有林木,与山虞别官。

  川衡,每大川下士十有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中川,下士六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小川,下士二人,史一人,徒二十人。(川,流水也。《禹贡》曰:“九川涤源。”
  ○涤,徒历反。)

  [疏]“川衡”至“十人”
  ○释曰:川衡者,平知川之远近宽狭及物之所出。官及胥徒多者,以其川路长远,巡行劳役故也。中川小川之等自若常法,故差少。
  ○注“川流”至“涤源”
  ○释曰:言“川流水也”者,对泽为停水。又引《禹贡》“九川涤”者,为禹治洪水已讫,九州之川已涤除,泉源无拥塞矣。引之者,证川是流水。

  泽虞,每大泽大薮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