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月而毕,不必自孔子之言乃禫后为终也。祥之日示有终,非谓已终也。又檀弓文逾月则其善也,此脱也字。
  王肃据三年问,二十五月而毕,檀弓,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之文,谓为二十五月。郑玄据服问中月而禫之文,谓为二十七月。【原注】注云,中月,间一月也。正义引丧服小记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又学记云,中年考校。皆以中为间。二说各有所据。古人祭当卜日,小祥卜于十三月之日,大祥卜于二十五月之日,而禫则或于大祥之月,【原注】是月。或于大祥之后间一月,【原注】中月。自礼记之时而行之已不同矣。【汝成案】祥禫之数,杜氏通典颇为持平,不审先生何以不引。杜氏曰,遵郑乃过礼而重情,遵王则轻情而反制。今约经传,求其适中,可二十五月终而大祥,受以祥服,素缟麻衣。二十六月而禫,受以禫服。二十七月终而吉,吉而除,徙月乐,无所不佩。夫如此求其情,而合乎礼矣。
  孝经援神契曰,丧不过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义断仁,示民有终。故汉人丧服之制,谓之五五。堂邑令费凤碑曰,菲五五,衰杖其未除,【原注】洪氏曰,菲五五者,居丧菲食二十五月也。此取论语菲饮食字。隋书姚察传所谓蔬菲。巴郡太守樊敏碑曰,遭离母忧,五五断仁是也。
  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三年,此从子制之也。父在为母齐衰杖期,此从夫制之也。家无二尊,而子不得自专,所谓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审此可以破学者之疑,而息纷纭之说矣。
  父在为母,虽降为期,【杨氏曰】为母期者,尊厌一也,从父二也。而心丧之实未尝不三年也。【原注】如后魏彭城王勰毁瘠三年,弗参吉庆,乃谓之心丧。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原注】正义曰,左氏昭公十五年传,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据太子与穆后,天子为后亦期,而言三年丧者,据达子之志而言,故并谓之三年也。唐太宗贞观元年诏有云妻丧达志之后者,即用此传文。假令娶于三年之内,将使为之子者何服以见,何情以处乎?理有所不可也。抑其子之服于期,而申其父之不娶于三年。圣人所以损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
  檀弓上篇,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此自父在为母之制当然,疏以为出母者非。【赵氏曰】礼,出妻之子为母期。若为父后者,则于出母无服,是并无期之丧矣。伯鱼因为父后者也,不服于期之内,而反哭于期之外乎?即此可见孔氏出妻之说之妄也。
  丧服小记曰,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山阴陆氏曰,在父之室,为未娶者也。并禫祭不举,厌也。
  唐时武韦二后皆以妇乘夫,欲除三纲,变五服,以申尊母之义。故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壬寅,天后上表,请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中宗神龙元年五月丙申,皇后表请天下士庶为出母三年服,其意一也。彼且欲匹二圣于天皇,陪南郊以亚献,而况区区之服制乎?【原注】卢履冰表言,原夫上元肇年,则天已潜秉政,将图僭篡,预自崇加。请升慈爱之丧,以抗尊严之礼。虽齐斩之仪不改,而几筵之制遂同。数年之间,尚未通用。天皇晏驾,中宗蒙尘。垂拱之末,果行圣母之伪符。载初之元,遂启易代之深衅。孝和虽仍反正,韦氏复效晨鸣。孝和非意暴崩,韦氏旋即称制。易曰,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斯之谓矣。臣谨寻礼意,防杜实深。若不早图刊正,何以垂戒于后。玄宗开元七年八月癸丑,敕,周公制礼,历代不刊。子夏为传,孔门所受。格条之内,有父在为母齐衰三年。【原注】指天后所定。此有为而为,非尊厌之义。与其改作,不如师古,诸服纪宜一依丧服旧文,可谓简而当矣。奈何信道不笃,朝今夕更。至二十四年。又从韦韬之言,加舅母堂姨舅之服。天宝六载,又令出母终三年之服。【原注】详旧书礼仪志。而太和开成之世,遂使驸马为公主服斩衰三年。【原注】文宗纪、杜悰传。礼教之沦有由来矣。【杨氏曰】宋制,尚主者升其等与父行辈同。可谓无礼之尤矣。
  自古以来,奸人欲蔑先王之礼法而自为者,必有其渐。天后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之请,其意在乎临朝也。故中宗景龙二年二月庚寅,大赦天下,内外五品已上母妻各加邑号一等,无妻者听授其女,而安乐公主求立为皇太女,送进鸩于中宗矣。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为改嫁母服丧三年。
  洪武七年,虽定为母斩衰三年之制,而孝慈皇后之丧,次年正旦,皇太子、亲王、驸马俱浅色常服,则尊厌之礼未尝不用也。惟夫二十七月之内,不听乐,不昏嫁,不赴举,不服官,此所谓心丧,固百世不可改矣。【汝成案】心丧之说,本之檀弓。六朝议礼。于所不安者辄以此通融之。儒者诚欲悉心复古,不可依违迁就,使后世美名参附其间。盖人心难知,责以礼之所当然则难辞,文以情之所或然则多饰。
  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郑氏曰,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此祖母之丧,厌于祖父者也。
  妇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于期,不贰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