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葬者前为两列,亦须北首,各于其穴安夫妇之位,坐于堂上则男东而女西,卧于室中则男外而女内也。
  
  葬法有风水山岗,此全无义理,不足取。南方用青囊,犹或得之,西方人用一行,尤无义理。南人试葬地,将五色帛埋于地下,经年而取观之,地美则采色不变,地气恶则色变矣。又以器贮水养小鱼埋经年,以死生卜地美恶,取草木之荣枯,亦可卜地之美恶。
  
  韩退之以少孤养于嫂,故为嫂服加等。大抵族属之丧不可有加,若为嫂养便以有恩而加服,则是待兄之恩至薄。大抵无母,不养于嫂更何处可养?若为族属之亲有恩而加等,则待己无恩者可不服乎哉?昔有士人少养于嫂,生事之如母,死自处以齐衰,或告之非先王之礼,闻而遂除之,惟持心丧,遂不复应举,人以为得体。
  
  礼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娶妇。”疑“大功之末”已下十二字为衍,宜直云“父大功之末”云云。父大功之末,则是己小功之末也,而己之子缌麻之末也,故可以冠娶也,盖冠娶者固已无服矣,凡卒哭之后皆是末也。所以言衍者,以上十二字义无所附着。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与冠取妻,是己自冠取妻也。
  
  “子上之母死而不丧,门人问诸子思曰:“昔者先君子丧出母乎?”曰:“然。”“子之不使白也丧之何也?”子思曰:“昔先君子无所失道,道隆则从而隆,道则从而。则安能!””出妻不当使子丧之,礼,子于母则不忘丧,若父不使子丧之,为子固不可违父,当默持心丧,亦礼也,若父使之丧而丧之,亦礼也。子思以我未至于圣,孔子圣人处权,我循礼而已。
  
  圣人不制师之服。师无定体,如何是师?见彼之善而己效之便是师也。故有得其一言一义如朋友者,有相亲炙而如兄弟者,有成就己身而恩如天地父母者,岂可一服之!故圣人不制其服,心丧之可也。孔子死,吊服如麻,亦是服也,却不得谓无服也。
  
  礼称“母为长子斩三年”,此理未安。父存子为母期,母如何却服斩?此为父只一子,死则世绝,莫大之戚,故服斩,不如此岂可服斩!
  
  父在,母服三年之丧,则家有二尊,有所嫌也。处今之宜,但可服齐衰,一年外可以墨衰从事,可以合古之礼,全今之制。
  
  同母异父之兄弟,小功服之可也。或云未之前闻,当古之时又岂有此事!
  
  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又两月为礻覃,共二十七月。礼钻燧改火,天道一变,其期已矣;情不可以已,于是再期,再期又不可以已,于是加之三月,是二十七月也。
  
  大功以下算闰月,期已上以期断,不算闰月。三年之丧礻覃祥,闰月亦算之。
  
  古者为舅姑齐衰期,正服也;今斩衰三年,从夫也。
  
  “孔子恶哭诸野者”,谓其有服之丧不哭诸家而哭诸野,是恶凶事也。所知自当哭诸野,又若奔丧者安得不哭诸野!
  
  师不立服,不可立也,当以情之厚薄事之大小处之。如颜闵于孔子,虽斩衰三年可也,其成己之功与君父并。其次各有浅深,称其情而已。下至曲艺莫不有师,岂可一制服!
  
  (受祥日食弹琴恐不是圣人举动使其哀未忘则子于是日哭不饮酒食肉以全哀况弹琴可乎使其哀已忘何必弹琴)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不论其族远近,并以期服之。据今之律,五服之内方许为后;以礼。文言又无此文。若五服之内无人,使后绝可乎?必须以疏属为之后也。
  
  有适母在,其所生母死,礼虽服缌,亦当心丧,难以求仕。
  
  祭器祭服,以其尝用于鬼神,不敢亵用,故具埋焚之礼。至于衰冠履,不见所以毁之文,惟杖则言“弃诸隐者”。弃诸隐者,不免有时而亵,何不即焚埋之!常谓丧服非为死者,己所以致哀也,不须道敬丧服也。礼云:“齐衰不以边坐,大功不以服勤”,皆言主在哀也,非是为敬丧服。不边坐,专席而坐,礼云:“有忧者侧席而坐,有丧者专席而坐。”有忧则意不安,故侧席而坐,侧席者,坐不安也。有丧者则专在于哀,不为容也,故专席而坐;得席则坐更无所逊于前后,是以无容也。“大功不以服勤”,不以服勤劳之事,皆是不二事之义也。毁丧服者必于除日毁,以散诸贫者或诸守墓者皆可也。盖古人不恶凶事而今人以为嫌,留之家,人情不悦,不若散之,焚埋之又似恶丧服。
  
  练亦谓之功衰,盖练其功衰而衣之尔。据曾子问,“三年之丧不吊”,又杂记,“三年之丧,虽功衰不以吊”,又服三年之丧既练矣,有期之丧既葬矣,则服其功衰。又杂记,“有父母之丧尚功衰”,此云尚功衰,盖未祥之前尚衣轻练之功衰耳。知既练犹谓之功衰者,以下文云“则练冠”,三年之丧,礼不当吊,而杂记又云“虽功衰不以吊”。“兼服之,服重者以易轻者”,旧注不可用。此为三年之丧以上而言,故作记者以斩齐